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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索赔案获胜,投资者损失挽回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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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5 · 119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徐晓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20年
律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101200610996229
擅长领域:金融保险
咨询电话:13621630879
代表案例:73个
律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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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徐晓律师自2006年执业至今,专注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领域。在代理张某某诉天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中,张某某请求赔偿投资差额等损失,徐晓律师助力其维权。最终法院酌情判决天某公司赔偿张某某19269元,让受损投资者获得了部分赔偿。
证券索赔案获胜,投资者损失挽回有希望

原告张某某,是一位居住在天津市XX区的女士。她起诉的被告是天某某科技(大连)公司,该公司曾用名是大连天某某乐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大连市XX区某街道,法定代表人是徐某某。

张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32650.50元,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9.80元、印花税32.65元,并且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张某某发现自己的投资受损后,那心情别提多着急了,毕竟这些钱都是自己辛苦积攒下来的。接到起诉书时,她整夜睡不着,心里一直在想自己的损失还能不能追回来。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徐晓律师和胡律师接受了张某某的委托,为她代理这起案件。徐晓律师从2006年就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为数千名投资者挽回了投资损失。他还是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

徐晓律师介入案件后,进行了大量的工作。他多次会见张某某,详细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在阅卷过程中,仔细研究每一个细节,查阅了大量的资料。他提交了多份法律文书,包括代理词等,在代理意见中,核心逻辑就是要证明被告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并且该行为与张某某的投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应以示范判决确立的“先进先出(实施日之前持有)+简单加权平均法”标准,由被告天某公司向原告进行赔偿。经审核计算,原告的投资差额损失为64147元,该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合计为130.24元,三项合计64230元。但考虑到影响投资者作出股票投资决定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并非造成原告损失的全部因素,还受到国家对影视行业监管趋严等宏观因素、天某某乐营收下降及资信评级下降等多种因素影响,所以法院酌情确定被告天某某乐因虚假陈述而应向原告赔偿的损失本金为19269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天某某科技(大连)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投资损失共计19269元。案件受理费617元,由被告负担358元,原告负担259元。张某某原本担心自己的损失一分都追不回来,没想到最后能获得近两万元的赔偿,心里的石头总算落了地。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个案子能让投资者获得部分赔偿,靠的是徐晓律师对案件的细致研究和专业的法律知识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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