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特大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被告人WX作为江西省A公司法定代表人,在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期间,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用印有假冒“XX阿姨”“XX冰城”商标标识的包装纸包装吸管并销售,涉案金额达XXX元,侵权标识数量达XXX个,情节特别严重。WX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其家属委托了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的张双意律师,张双意律师自2017年起在此律所执业。
张双意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凭借其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全面细致地阅卷。她曾成功办理多起刑事案件,熟悉各类罪名的证据特点。在本案中,她精准梳理案件事实、证据链条与法律适用,围绕罪轻辩护、争取缓刑的核心目标,制定严谨务实的辩护策略。她审查全案证据后,确认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引导WX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为从宽处理奠定基础。
张双意律师全面提炼从宽情节。她指出WX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此次犯罪是因法律意识淡薄、为维持小微企业经营,主观恶性较小。而且WX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积极配合调查,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WX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0000元,全额退赃,悔罪态度明确,降低了社会危害性。这一系列从宽情节的提炼,为轻判提供了法律依据。
庭审中,张双意律师聚焦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向法庭阐述WX仅从事包装环节,未参与源头伪造,行为未造成市场混淆与消费者误导。WX经营小微企业,人身危险性低,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符合司法谦抑原则与优化营商环境政策导向。她围绕罪名定性、量刑情节、罚金标准发表专业辩护意见,完整呈现全部从轻、减轻处罚理由。
最终,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张双意律师的辩护观点。于20XX年XX月XX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WX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XX元,已退缴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涉案侵权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张双意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务实态度,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判决。她在刑事辩护领域成绩显著,多次实现取保候审、不起诉、罪名变更等成效,是株洲本地刑事辩护实力派律师,获得了当事人广泛信赖与业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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