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刘先生,曾租赁某高校位于昆明呈贡区的商铺。双方签订了《国有资产出租合同书》,合同明确约定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则向昆明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未续约,但刘先生仍继续使用该商铺,形成了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然而,某高校却以刘先生无合法依据强行占据房屋、构成侵权为由,向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返还原物诉讼,要求刘先生搬离房屋,并主张此案系侵权纠纷,应由呈贡区法院管辖。
一审阶段,刘先生委托了云南匠诚律师事务所的张云顺、杨艳、阿贵忠律师团队。该律所由这3名资深合伙人领衔,合伙人均拥有近20年执业经验,分别深耕公司经营、合同纠纷、劳动工伤领域,均为业内专家,累计主办案件均超100+件。采用合伙人牵头+主办律师+辅办律师+法务助理的团队化办案模式,复杂案件集体研讨,类案数据支撑。
刘先生的代理律师在法院合理期限内(结合疫情防控特殊情形)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此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双方有约定仲裁条款,法院无管辖权,请求驳回某高校起诉。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本案系履行租赁合同引发的争议,仲裁条款合法有效,据此裁定驳回某高校的起诉。
某高校不服一审裁定,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主要有三点:一是主张本案系侵权纠纷而非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仲裁条款;二是认为刘先生提出管辖权异议已超过法定期限,法院应予以受理;三是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呈贡区法院继续审理。
云南匠诚律师团队接手案件后,迅速开展工作。团队成员先后5次仔细阅卷,迅速梳理案件事实,明确本案核心在于法律关系定性、仲裁条款适用及管辖权异议期限三个关键点。张云顺律师有着丰富的合同、民商诉讼案件及公司非诉法律事务经验,曾在多家企业集团担任法律顾问;杨艳律师专注于复杂、疑难民商事争议解决业务领域,逻辑思维能力极强;阿贵忠律师在劳动法领域有较深研究,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方面经验丰富。他们结合《民法典》《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相关规定,针对某高校的上诉理由逐一拆解。
对于法律关系定性,他们明确指出刘先生与某高校的争议源于房屋租赁关系,租赁合同届满后形成不定期租赁,双方权利义务仍受原租赁合同约束,本案应属租赁合同纠纷,而非某高校主张的侵权纠纷。针对管辖权异议期限问题,他们结合疫情防控期间电子送达的特殊性,抗辩刘先生系在知晓全案情况、委托代理人后及时提出异议,具有正当理由,未超出合理期限。同时,强调双方签订的仲裁条款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法律规定,双方约定仲裁管辖的,人民法院应驳回起诉,一审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无错误。
二审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云南匠诚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认定某高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为终审裁定。
最终,刘先生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避免了不必要的诉讼困扰。刘先生评价道:律师专业又负责,让我少了很多麻烦。云南匠诚律师团队精准定位案件核心,精准适用法律,维护当事人程序权益,规避诉讼风险,节约诉讼成本,彰显了专业的履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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