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纠纷里,通常情况下,此类案件的常见处理思路是着重审查借贷合同与转账凭证,以确定借贷关系是否成立。但当涉及特殊情感关系时,部分律师可能会因关系的复杂性而对证据把握不足,在确认资金往来性质上存在困难,在计算借款本金时也可能不够精准。
刘海平律师执业约6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5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在李女士与周先生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他选择了不同的路径。接受委托后,刘海平律师经分析认为,尽管双方关系有违公序良俗,但案涉《借款合同》及转账凭证足以证明借贷合意与实际交付,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他指导当事人全面梳理银行转账记录和微信转账电子凭证,并与《借款合同》相互印证形成初步证据链。针对被告可能否认微信收款方身份的问题,他申请律师调查令,赴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调取证据,证实涉案微信号的实名认证主体即为被告周先生。庭审中,面对被告将部分转账定性为交往消费的辩称,刘海平律师指出双方签署的《借款合同》是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及金额的核心文件,所有转账凭证与合同相互印证,且被告所称的“交往消费”与多笔固定数额、特别是大额银行转账的性质不符,其辩称缺乏证据支持。并且,他尊重客观证据,在法庭核算出原告实际向被告支付的净金额后,据此主张对应的本金债权。
按照常规,在存在特殊情感关系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可能因证据不足难以确认借贷关系,或者对借款本金的认定出现偏差,导致原告的诉求无法得到完全支持,甚至可能败诉。
然而,在刘海平律师的努力下,法院经审理,基本采纳了原告方的核心观点与证据。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认定经证据证实的原告实际出借本金为人民币240,200元(已扣除被告曾偿还的部分款项),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上述全部本金。关于利息,法院考虑到双方关系背景,对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予以调整,但仍支持了以年化利率计算较为合理的逾期付款利息(自借款期满后起算),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与常规结果相比,本案准确认定了借贷关系和借款本金,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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