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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随意辞退员工,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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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5 · 186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朱秀芳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509人
律所: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2202511911067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
咨询电话:15728043556
代表案例:17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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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公司以员工“简历造假、考勤不佳、不服从安排”为由将其辞退,员工却坚称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起劳动纠纷闹上法庭,法院会怎么判呢?
公司随意辞退员工,法院判了!

案件背景

2025年2月27日,缪X某入职某建设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工资按约定标准发放。然而,仅仅过了几天,3月4日公司就向缪X某发送《试用期辞退通知书》,以工作表现未达职位期望为由,决定于3月5日终止劳动关系。缪X某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缪X某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但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及法院认定

焦点一:简历造假是否成立?

公司主张缪X某存在简历造假。但缪X某的工作履历与其入职前的社保参保单位可相互印证,公司未举证证明缪X某未在相关单位担任项目经理。而且公司在缪X某入职时就应知晓其高级工程师证书上载明的工作单位,却未在当时提出异议,现在以此主张简历造假,缺乏事实依据。法院认定,公司关于“简历造假”的主张不成立。

焦点二: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能否成为解除合同理由?

公司称缪X某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但该情形并不属于双方签署的《员工确认书》中载明的“不符合录用条件”情形,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制度依据。从公司向缪X某支付的工资来看,缪X某入职后不存在无故缺勤情况,该解除事由亦无事实支撑。所以,法院认为公司以“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

焦点三:不服从工作安排、未落实工作任务是否属实?

公司提交相关通知及施工计划,称缪X某不服从工作安排、未落实工作任务。但这些材料均无法证明已送达缪X某或由缪X某制定,在缪X某不予认可的情况下,该主张缺乏有效证据佐证,不应被采信。此外,公司在《试用期辞退通知书》中仅笼统提及“工作表现未达期望”,未明确具体录用条件及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情形,解除理由模糊,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审慎要求。法院判定公司此项主张也不成立。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公司主张的各项解除事由均缺乏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其解除与缪X某的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结合缪X某的工作时间及工资标准,经核算,某建设公司应向缪X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最终,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决驳回某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缪X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建议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纠纷中都要重视证据的留存。劳动者遭遇用人单位单方辞退时,要注意留存劳动合同、辞退通知书、工资记录、考勤记录等关键证据。同时要明确知晓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公司解除事由缺乏依据,可依法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用人单位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秉持审慎态度,明确解除事由并留存充分证据,避免因违法解除承担法律责任。

写在最后

这起劳动纠纷案件最终以劳动者胜诉告终,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朱秀芳律师在处理此案时展现出了专业的素养和高超的能力。她毕业于宁波大学法学专业,有着深厚的法学功底,这让她在处理复杂的劳动纠纷问题时格外从容。执业以来,她成功处理过上百件劳动纠纷案件,丰富的经验使她能够精准锁定案件的核心争议点,为当事人制定有效的维权策略。在本案中,她指导当事人全面梳理证据,在庭审中有力地反驳了公司的主张,最终帮助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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