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李泽宇累计办理案件四百余件,在民事诉讼领域累计案件量达三百件。他处理过大量复杂案件,在交通事故纠纷方面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
在第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201X年X月15日1X时许,刘XX驾驶冀F×××号车撞到行人孙XX后驾车逃逸。交警认定刘XX负事故全部责任。孙XX受伤后在河北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X天,刘XX支付费用15500元。该车在中国XX公司投保交强险及30万元商业三者险。孙XX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X0000元。
保险公司上诉称,刘XX肇事逃逸,根据机动车商业第三者保险条款,属于免责情形,只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但李泽宇代理孙XX辩称,一审中刘XX和刘XX自述购买保险时不是本人签字,保险公司未尽提醒义务,且保险公司未明确答复是否本人签字,也无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支持孙XX部分损失共计XXXX3元,因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投保时对免责条款尽到告知义务,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孙XX各项损失543X3元。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对免责条款已明确告知投保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发生在201X年X月24日1X时44分许,于XX驾驶冀TXXXXX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与XX驾驶的登记在李XX名下的晋BXXX、晋BHAXX陕汽牌重型半挂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于XX和乘坐的彭XX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等后果。交警认定XX负次要责任,于XX负主要责任。肇事车辆在XX保险大同XX投保交强险和主车100万元、挂车5万元的商业三者险。
于XX的家属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X0000元,并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内直接赔付,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中优先赔偿。保险公司辩称同意先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事故责任比例30%承担责任,超出部分不赔偿,且要求原告提供相关证据原件以确保无免赔事由。
法院经审理,认定各项赔偿项目及数额,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精神抚慰金和丧葬费共50000元,剩余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30%为13X3X2.5元。
律师价值
在这两起交通事故案件中,李泽宇律师的关键作用体现在对证据的精准把握和对法律规定的灵活运用上。在第一起案件中,他抓住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对免责条款尽到告知义务这一关键证据,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的赔偿。在第二起案件中,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为当事人合理计算各项赔偿项目和数额,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实践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以肇事逃逸等免责条款拒绝赔偿的情况,法院通常会审查保险公司是否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明确的告知义务。如果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已尽告知义务,免责条款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会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责任人承担。
结尾
回到最初的困惑,当交通事故中肇事车辆逃逸,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拒赔时,受害人并非束手无策。李泽宇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对证据的精准把握和对法律的灵活运用,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应有的赔偿,展现出专业、负责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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