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民间借贷的世界里,当一纸调解书无法兑现真金白银,案件陷入执行僵局时,当事人往往会感到绝望和无助。王某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他与被执行公司、被执行人刘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虽达成了调解,但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他的债权似乎成了一纸空文。
在这种情况下,寻找一位专业且有经验的律师至关重要。而何菲娅律师,作为律所合伙人,拥有逾六年的执业时间和近十年交通事故处理经验与相关法务从业背景,正是处理此类复杂案件的合适人选。她不仅专注于交通事故纠纷、合同纠纷等领域,还是民事与刑事案件、诉讼与非诉程序的多面手,尤其擅长处理重大疑难案件和复合型案件。
何律师接受委托后,并没有局限于常规的执行程序中的财产查控。她首先展现出了扎实的专业功底和细致入微的调查能力。通过调取并分析被执行公司的全部工商档案、年报、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她发现被执行公司原股东高某存在“认缴未实缴+到期前转让股权”的行为,且受让人刘某为其原配偶,这明显存在逃避出资义务的嫌疑。这一发现为案件的破局找到了关键线索。
一审执行异议被法院以“股权转让时间早于债权确定时间”为由驳回后,何律师没有轻易放弃。她凭借自己丰富的实战经验和对法律条文的深入理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主张在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且原股东高源作为发起人,其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这一主张为案件的推进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
在高某及被执行公司、刘某均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何律师依然准备充分。她当庭系统陈述事实、列举证据、援引法律,强调高某作为原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出资义务,其转让股权行为具有逃废出资的恶意,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体现了她在庭审中的专业素养和应对能力。
最后,何律师结合《公司法》第四条、第八十八条,以及《九民纪要》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构建了完整的责任论证链条,明确指出: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且具备破产原因时,未实缴出资的原股东仍应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何律师的诉讼意见,判决追加高某为被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高某在其未实缴出资的120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公司、刘某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高某承担。这一结果不仅为王某挽回了损失,也彰显了何律师在复杂民商事争议解决方面的专业能力。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当遇到类似的法律困境时,寻找一位像何菲娅律师这样既有扎实法律功底,又有丰富实战经验,且能够坚持以专业捍卫正义的律师,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她的“交警视角+律师专业”背景,使其在证据把握、程序推进与整体谈判中具有显著优势,无论是在交通事故纠纷还是合同纠纷等领域,都能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