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PX和DX在20XX年登记结婚,20XX年X月离婚。在他们婚姻存续期间,DX和L某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从20XX年X月到20XX年X月,DX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多种方式给L某转了好多笔钱,其中有520元、13.14元这种有特殊情感意义的金额,还有不少备注了“情人节快乐”“亲爱的生日快乐”等字样的转账。经过统计,DX给L某转账总额和L某给DX转账总额有XXX元的差额,这笔钱是PX和DX的夫妻共同财产,而且DX的赠与行为没得到PX同意。
PX为了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就起诉到法院,要求L某返还这笔差额款项。一审的时候,我向法院提交了DX与L某的转账记录、短信聊天记录、DX的当庭陈述等多项证据,就是为了证明DX与L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而且案涉转账款项属于未经配偶同意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同时明确主张案涉差额款项应该返还。
可L某一方辩称,她和DX存在投资关系,案涉XX万元转账是投资款,而且他们之间经济往来很复杂,没法认定转账性质是赠与。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PX不是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主体身份不合适,而且DX与L某之间经济往来复杂,多数转账没备注用途,没办法认定转账是赠与,最后就判决驳回了PX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败诉后,PX很焦虑,不知道该怎么办。我给她做了专业分析和建议,她决定提起上诉。我迅速梳理了一审判决存在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找到了上诉的核心要点。
首先,一审法院没对DX与L某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作出明确认定,而这个事实是判断赠与行为效力的关键基础。其次,一审法院对案涉转账性质的认定脱离了客观事实,L某说的“投资关系”没有任何交易备注、投资约定及分红记录来佐证,而且DX当庭也否认了。最后,PX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人,是有权主张无效赠与的款项返还的。
二审是由四川省成都市XX人民法院审理的。在庭审中,我条理清晰地发表上诉意见,针对L某一方的抗辩理由一项一项地驳斥。我重点指出,DX与L某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有充分证据能证实,案涉转账发生在PX与DX婚姻存续期间,DX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L某说的投资款,DX已经通过C某账户返还了,而且L某在统计转账金额的时候存在重复计算、遗漏款项的情况,她的抗辩理由根本不成立。同时我明确表示,PX只主张返还差额款项的一半即XXXX元,这是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合法处置。
最终,四川省成都市XX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完全采纳了我的上诉意见,作出了(20XX)川XX民终XXX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L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PX退还人民币XXXX元,还对诉讼费用的承担重新做了划分,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二审案件受理费都由PX与L某各承担一半。
这个案子能实现一审败诉后的二审成功改判,关键在于精准抓住了一审判决存在的问题,并且在二审中清晰有力地阐述了上诉意见,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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