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将被告A、被告B以及被告C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法庭。原来,被告A、B向银行借款三十五万元用于购房,以所购房产提供抵押担保,被告C为该笔贷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约定保证责任至借款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并办妥抵押登记时解除。然而,贷款发放后,被告A、B逾期未还款,截至起诉时仍有本金十余万及利息未清偿。
谢非非律师在民商事合同纠纷领域已有4年的执业经验,秉持着“崇法、尚德、恪勤、守诚”的执业理念。他在接手案件后,开始仔细研究阶段性保证的免责条件、抵押权预告登记效力以及开发商责任等核心要点。他深知《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对于此类案件的重要性,查阅相关法条后,发现了关键的突破点。
他主张案涉房产已完成首次登记,原告银行的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被告C的阶段性保证责任依法应解除,不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在庭审过程中,谢非非律师清晰地厘清了抵押权预告登记与正式登记的效力衔接,论证了开发商阶段性保证与房屋抵押担保的前后衔接关系。
经过法院的审理,认定案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A、B逾期还款构成违约,应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十余万及相应利息。同时,案涉房产已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且完成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情形,依法认定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原告银行对案涉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而被告C提供的阶段性保证责任,在原告银行取得案涉房产抵押权、优先受偿权设立的情况下,符合合同约定的免责条件,保证责任依法解除。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A、B偿还原告银行剩余借款本金十余万及利息,原告银行对案涉抵押房产的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原告银行对被告C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C无需承担任何连带还款责任。
事后回顾这起案件,谢非非律师精准适用法律,为开发商免除了房贷连带还款责任,避免了企业承担巨额代偿风险。他在复杂的担保的法律关系中,展现出了专业的素养和敏锐的洞察力,为企业隔离了风险,也为房地产处理同类担保纠纷提供了典型的胜诉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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