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这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在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被告单位是江阴XX公司,即某铜材公司,它是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冯X是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在20XX年X月至XX月,冯X担任公司实际负责人时,为了偷逃税款,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票面金额7%-9%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他人从常州某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为某铜材公司虚开了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114万余元,税款合计人民币16.6万余元。这些发票已由某铜材公司申报抵扣,导致国家税款损失16.6万余元。20XX年X月,冯X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取保候审。另外,冯X在20XX年XX月因犯职务侵占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到20XX年X月X日。案发后,某铜材公司在法院审理期间全额补缴了涉案税款。公诉机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被告单位某铜材公司和被告人冯X提起公诉,并且认为冯X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冯X当时面临着极为糟糕的处境,原本就在缓刑期,现在又有漏罪,一旦数罪并罚,极有可能面临更重的刑罚,他和家属都十分焦虑。
律师介入后的具体行动
邹炳昂律师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就和冯X进行了沟通,确认了他认罪悔罪的态度。之后,邹律师督促被告单位尽快补缴全部税款。在整个过程中,邹律师多次和冯X沟通,了解案件细节,阅卷也十分仔细,虽然没有具体的量化数据,但从认真负责的行动可以看出他的投入。
突出关键策略点
邹律师作为冯X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重点围绕量刑情节提出辩护意见。他抓住了几个关键要点:一是被告单位在法院审理期间已全额补缴税款,挽回了国家税款损失;二是被告单位、被告人冯X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三是冯X系初犯,无类似前科;四是本案税款损失已全部弥补,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这些辩护意见切中了案件的要害,因为在缓刑期间发现漏罪要数罪并罚的情况下,从这些方面争取从轻处罚是比较合理的策略。
体现同类案件经验
邹炳昂律师从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余件。长期深耕无锡、江阴地区,多次办理标的千万、上亿的重大复杂婚姻家事及刑事犯罪案件,这表明他在处理各类案件方面有一定的经验。
写采纳情况
在庭审中,邹律师重点强调税款已全额补缴、国家损失已挽回这一关键情节,结合认罪认罚制度,成功说服法庭对冯X从轻判处。法院虽然基于“漏罪”的特殊性未采纳缓刑建议,但在数罪并罚时充分考量了补缴税款、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
案件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冯X原本担心因为漏罪数罪并罚会面临更重的刑罚,而实际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这个案子能争取到从轻处理,关键在于邹律师抓住了补缴税款、认罪认罚等关键情节,并在庭审中充分阐述,让法庭能够充分考量这些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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