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郑X陷入了一场虚假诉讼罪的漩涡之中。朱XX为收回投入酒店的资金,安排郑X签订虚假借款协议,郑X以捏造的借款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还作出了民事调解书。然而,经再审,该案被认定为虚假诉讼,郑X面临着法律的制裁,他的生活和未来瞬间被阴霾笼罩。
在这个关键时刻,郑X找到了贾超颖律师。贾超颖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他是四川丰宜(屏山)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还荣获2018年度宜宾市优秀青年律师称号。他曾先后在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和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实习,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刑事案件办理技巧,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千件,尤其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多年,成功办理相关案件千余件。
接手案件后,贾超颖律师的第一步就是全面深入地研究案件细节。他仔细查阅了所有与案件相关的文件,包括借款协议、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再审的相关材料等。他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对郑X有利的线索,对每一个证据都进行了反复的分析和推敲。在研究过程中,他敏锐地发现了案件在主观方面和行为类型上的关键问题。
在证据收集方面,贾超颖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能力。他不仅收集了能够证明郑X主观上没有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故意的证据,还对整个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了梳理和整合。他通过与郑X及其家属的多次沟通,了解到了案件背后的真实情况,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庭审中,贾超颖律师提出了精准的辩护意见。他指出,郑X在主观上没有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故意,本案不符合虚假诉讼罪关于主观方面的犯罪构成要件;本案不属于“无中生有”型虚假诉讼行为,依法不应当构成虚假诉讼罪。他用清晰的逻辑和有力的证据,向法庭阐述了自己的观点,让法官能够全面、客观地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定,二被告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构成虚假诉讼罪。但同时也认定,郑X与朱XX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郑X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虽对是否构成犯罪予以辩解,但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虚假诉讼行为被法院及时纠正后,未给酒店造成实际损害后果,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郑X犯虚假诉讼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免于监禁刑。贾超颖律师通过精准的辩护策略,成功为郑X争取到了自首认定,使其免于监禁刑,仅承担罚金刑,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贾超颖律师始终秉持着“律师的价值源于精湛的法律服务,律师的职责体现于尽职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一执业理念,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全力以赴,为当事人拼尽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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