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是蒋XX,委托代理人是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的陈步青律师,被申请人是无锡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蒋XX在XXXX年X月XX日入职这家公司,在其承接的某高端数字装备制造项目工程当钢筋工,约定工资320元/天。XXXX年X月XX日,蒋XX在工地受伤,后来被认定为工伤,还被鉴定为工伤九级。因为公司没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蒋XX提起仲裁,请求确认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各项费用共计239830元。公司那边呢,辩称对工资标准、停工留薪期等存在异议,还直接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蒋XX接到公司的态度后,心里特别焦虑,整夜都睡不好觉,担心自己这工伤赔偿没了着落。
陈步青律师接受委托后,面对的是一个复杂的案子。复杂在哪呢?一是公司直接否认劳动关系,想以此逃避工伤赔偿责任;二是工资标准有争议,这会直接影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多项赔偿的计算基数;三是停工留薪期的认定得有医疗证据支持。
仲裁阶段的证据准备工作特别关键,陈步青律师首先系统梳理了全部证据材料,有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出院记录、诊断证明、工资发放记录等。其中,诊断证明上写着“休息肆个月”,这是确定停工留薪期的关键证据,可公司对此提出了异议。
到了庭审的时候,陈步青律师针对公司的各项抗辩逐一进行了有力回应。关于劳动关系问题,公司以“未提供证据证明劳动关系”为由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陈步青律师指出,虽然工伤认定不能直接等同于劳动关系确认,但蒋XX通过案外人刘X进入工地工作、接受工作安排和管理的事实,再结合工资发放记录,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他提交的工资发放记录显示,蒋XX的工资按天计算、定期发放,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关于工资标准问题,蒋XX主张日工资320元,公司提供的工资发放记录反而印证了这一主张。陈步青律师通过仔细核对工资发放记录中的工天和金额,计算出日工资确实为320元,有力驳斥了公司的异议。
关于停工留薪期问题,公司试图以“出院记录与诊断证明矛盾”为由缩短停工留薪期。陈步青律师坚持认为,加盖医疗机构印章、有医师签章确认的诊断证明具有法定证明力,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应当予以采信。
关于各项赔偿项目计算问题,陈步青律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逐项计算了蒋XX应得的各项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形成了完整的赔偿清单。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基本采纳了陈步青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决确认蒋XX日工资320元,月工资标准为6960元;公司支付蒋XX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264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认定停工留薪期为4.7个月,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32712元;公司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护理费2520元,以上各项合计173502元。对于蒋XX主张的医疗费、交通费,因无有效票据证明,未予支持。
蒋XX原本担心自己拿不到多少赔偿,没想到最后能获得17.3万的赔偿,这结果比他预想的要好太多了。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个案子能胜诉,靠的是陈步青律师把各项证据都梳理清楚,在庭审上有力回应公司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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