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一直是备受关注的法律问题。当一方在婚内将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是否有效?这不仅关乎财产权益,更涉及公序良俗和法律的公正。云南宏鑫(盈江)律师事务所的张雯雯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代理了一起婚内财产赠与纠纷案,为我们揭晓了答案。
原告A女士与第三人B先生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约定分别财产制,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共有。2024年8月起,B先生与被告C女士相识并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在这段时间里,B先生在未征得A女士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转账、消费支出等方式向C女士赠与了大额款项,用于C女士的个人消费。A女士发现此事后,多次与C女士协商返还赠与款项,但均无果。无奈之下,A女士委托张雯雯律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C女士返还全部赠与款项。
律师破局策略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C女士提出了多项抗辩理由。首先,她主张原告A女士并非适格主体,称自己与第三人B先生交往时B先生已离婚,但却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离婚证的真实性。其次,在赠与金额方面存在争议,被告主张一些无依据的抵扣项,如无法证明为第三人支出的车贷、衣物费等,还将医疗费用、补偿款与赠与款相混淆。
面对被告的抗辩,张雯雯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她引用了《民法典》第1062条,该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引用第153条,指出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具体分点论证如下:
1.争议款项的法律属性:这些赠与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B先生在未征得A女士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赠与,侵犯了A女士的财产权益。
2.公司增加的其他款项不能替代:被告主张的抵扣项缺乏有效证据支持,无法证明与赠与行为的关联性,且这些款项并非固定的、明确的赠与款项,不能替代B先生赠与给C女士的大额款项。
3.公司单方取消行为属于违法变更劳动合同:B先生的赠与行为未经A女士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属于违法变更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方式,侵害了A女士的合法权益。
最终的法律结论是,B先生的赠与行为构成未足额尊重A女士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该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及侵害共有财产权而无效,A女士有权要求C女士返还赠与款项。
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张雯雯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
1.确认赠与合同无效:认定第三人B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C女士的行为无效。
2.返还金额认定:法院核定第三人累计向被告转账XX万余元,扣除双方相互转账、被告为第三人的小额支出、被告宫外孕医疗费用及合理补偿后,判决被告返还原告XX万余元。
3.诉讼费用分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按比例承担。同时,法院驳回了被告的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婚姻家庭领域,许多人存在一些错误认知。比如,有些人认为一方可以随意处置夫妻共同财产,而忽视了另一方的权益。本案确立了“婚外情赠与因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裁判规则,这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具有重要的启示。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要尊重员工的婚姻家庭权益,避免因不当行为引发法律纠纷。对于劳动者来说,要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己在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权益,当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寻求法律帮助。
张雯雯律师在该类案件中展现出了极高的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她指导当事人收集并整理了关键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法律定性方面,她准确引用法律法规,对赠与行为的性质进行了精准的分析和判断。在庭审策略方面,她针对被告的抗辩理由,制定了有效的应对策略,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张雯雯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精湛的办案技巧,成功维护了婚姻中无过错方的财产权益,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宝贵的司法实践参考,彰显了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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