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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被判无效,18万双倍定金诉请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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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4 · 138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杨洋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内蒙古启韬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501202310578520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248091488
代表案例:17个
律师优势:;杨洋律师,内蒙古启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内蒙古财经大学法学土地资源管理双学士。曾在天津贝壳技术有限公司担任法务,执业期间办理了各类民商事案件。主要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征地拆迁、劳动争议、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等。 工作宗旨:诚信待人,办事认真负责,在合法的范围内努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化的合法权益,全面高效的为当事人提供最为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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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土地承包纠纷中,合同效力与定金罚则的适用常引发争议。本案中,原告以被告单方违约为由,诉请解除合同并赔偿18万元定金。内蒙古启韬律师事务所的杨洋律师秉持客观公正,深耕本土实务,抓住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这一核心,提出合同无效抗辩。最终,法院采纳全部抗辩意见,驳回原告诉请,为委托人避免了经济损失。
土地承包合同被判无效,18万双倍定金诉请被驳回

从委托人最初诉求切入,原告赵某某找到律所时,要求解除与被告武川县某某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并让被告赔偿18万元定金。依据相关法律,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须经发包方同意,而此合同涉及的是村集体土地,未经发包方村委会同意、未报备,且赵某某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明显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同时,定金条款作为格式条款,原告未作提示说明,也应认定无效。这些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的冲突,构成了案件的疑难之处。

杨洋律师按对抗逻辑分块进行处理。针对原告的主张,第一道防线是提出合同无效抗辩。律师清晰梳理土地流转法定程序,指出案涉合同未经发包方同意,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无需解除。第二道防线是论证定金条款无效。由于原告未对定金条款进行提示说明,依据法律,该条款无效。第三道防线是提交类案判例,主张同案同判,增强抗辩的说服力。

案件最终以程序终结式呈现成果。法院采纳了杨洋律师的全部抗辩意见,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这意味着被告无需进行赔偿,成功避免了18万元的经济损失

结合内蒙古地区办案经验,从法律适用视角总结实操要点。在土地承包纠纷中,要深入理解土地流转相关法律规定,准确判断合同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当遇到格式条款时,要关注其是否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同时,善于运用类案判例,为案件的处理提供有力支撑,以便在法律框架内为委托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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