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一场关于劳动关系确认的案件在法庭上展开激烈辩论。当原告律师以《专项培训协议》中“非劳动合同”字样为依据,坚称双方仅为培训关系时,坐在被告席的刘儒学律师不慌不忙,开始有条理地阐述观点。
这起案件中,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究竟是培训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原告公司认为双方仅为培训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刘儒学律师2025年开始执业,是山东典文律师事务所的主办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领域,在劳动关系确认方面也有丰富经验。
接案后,刘儒学律师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他收集了考勤记录、工作安排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管理制度、工作群聊天记录等全套证据。从主体适格、接受管理、有偿劳动、业务组成四个法定要件入手,逐一分析论证。尽管原告以协议名称进行抗辩,但刘律师指出,协议名称不能等同于法律性质,该协议内容已完全具备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且按月发放报酬、日常考勤管理、指派工作任务等事实,均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定特征。
一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刘儒学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判决书写道,双方符合劳动关系主体资格,被告接受原告管理、遵守规章制度、从事安排的有报酬劳动,被告提供的劳动属于原告业务组成部分,最终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案件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在日常工作中,刘儒学律师处理完这起案件后,会对类似案件的证据收集和论证思路进行总结归纳。在之后一起类似的劳动关系确认案件中,他凭借之前的经验,迅速收集关键证据,精准论证,再次帮助劳动者确认了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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