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月,被告人陈XX发现某网络科技公司“某某吧”APP平台存在漏洞,联系李XXA制作仿站盗取资金,邓某某寻找银行卡提现。邓某某联系潘X,潘X明知资金来源非法,提供本人银行卡并介绍李某某B参与,协助转移盗取资金。经查明,潘X通过其银行卡提现11196元,获利2796元;在“某某吧”平台共同犯罪中,协助提现49980元,个人获利4900元,涉案总金额61176元。潘X面临的困境是,其参与两起盗窃事实,需明确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且虽有自首、退赃、取得谅解等从轻情节,但涉案金额已达“数额较大”标准,部分犯罪中具有主观明知,量刑存在不确定性。
林岚青律师团队在办案过程中发挥了多方面专业优势。在证据组织方面,通过梳理案件证据,明确潘X在犯罪链条中仅起“工具人”作用,与主犯陈XX、邓某某的策划、技术实施行为有本质区别,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其从犯地位,大幅降低量刑基准。在法律观点运用上,重点主张潘X的自首、退赃、谅解等情节,结合《刑法》第六十七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潘X争取更有利的判决。在沟通协调方面,积极协调潘X与被害单位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书面谅解。
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潘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相比同案从犯,潘X的刑期显著降低,实现了罪刑均衡。这一结果不仅减轻了潘X的刑罚,也帮助被害单位挽回经济损失,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林岚青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能力,为当事人破解了纠纷困局,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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