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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区政府进行行政诉讼答辩,成功驳回上诉人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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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4 · 110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黎芳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7年
律所: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213201911095751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797873316
代表案例:28个
律师优势:;法本专业毕业,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精通各种法律法规;办案经验丰富,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思维敏捷,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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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上诉人刘XX因不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撤销建房用地批准书及区政府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上诉。随州地区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黎芳律师作为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诉讼代理人,梳理证据、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答辩,最终法院驳回刘XX上诉,维持原判。
代理区政府进行行政诉讼答辩,成功驳回上诉人诉求

本案起始于刘XX申请宅基地建房,其提交相关申请后获得了建房用地批准书和土地使用权证。然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现刘XX在申请过程中存在隐瞒户籍、不实申报等问题,遂作出撤销建房用地批准书的决定。刘XX不服该决定,向区政府申请复议,区政府维持了原决定,刘XX又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区政府诉至法院。这种局面若处理不当,可能导致国有土地资源被不合理占用,损害公共利益。此时,从业7年的随州地区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黎芳律师介入此案。

一审阶段,黎芳律师凭借自己在随州本地10余年的办案经验,精准把握本地司法尺度。她深知在行政案件证据的重要性,仔细梳理了刘XX申请宅基地的整个过程,发现刘XX户口的迁入和迁出程序未按规定向户口登记主管机关申报,中国公安网户籍未进行登记,且其前后申请理由自相矛盾。黎芳律师依据这些事实,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关于“一户一宅”的规定,有力地证明了刘XX不具备申请资格,为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决定提供了坚实的证据支持。

进入二审,刘XX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以及区政府复议程序不合法等上诉理由。黎芳律师再次发挥其专业能力,针对刘XX的上诉理由逐一进行反驳。她指出刘XX在申请用地过程中隐瞒户籍,虚构居住事实,将购买的违法占地所建房屋不实申报为宅基地建房,不符合法定条件。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说明区政府复议未举行听证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随州市曾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关于撤销〈个人建房用地批准书〉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未违反法定程序,驳回了刘XX的上诉,维持原判。黎芳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维护了区政府及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合法权益。她以“勤勤恳恳做事,认认真真做人”为执业准则,用专业与共情为客户守住权益底线,其专业能力也获得了法院认可,客户口碑好评率达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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