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起始于刘XX申请宅基地建房,其提交相关申请后获得了建房用地批准书和土地使用权证。然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现刘XX在申请过程中存在隐瞒户籍、不实申报等问题,遂作出撤销建房用地批准书的决定。刘XX不服该决定,向区政府申请复议,区政府维持了原决定,刘XX又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区政府诉至法院。这种局面若处理不当,可能导致国有土地资源被不合理占用,损害公共利益。此时,从业7年的随州地区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黎芳律师介入此案。
在一审阶段,黎芳律师凭借自己在随州本地10余年的办案经验,精准把握本地司法尺度。她深知在行政案件中证据的重要性,仔细梳理了刘XX申请宅基地的整个过程,发现刘XX户口的迁入和迁出程序未按规定向户口登记主管机关申报,中国公安网户籍未进行登记,且其前后申请理由自相矛盾。黎芳律师依据这些事实,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关于“一户一宅”的规定,有力地证明了刘XX不具备申请资格,为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决定提供了坚实的证据支持。
进入二审,刘XX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以及区政府复议程序不合法等上诉理由。黎芳律师再次发挥其专业能力,针对刘XX的上诉理由逐一进行反驳。她指出刘XX在申请用地过程中隐瞒户籍,虚构居住事实,将购买的违法占地所建房屋不实申报为宅基地建房,不符合法定条件。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说明区政府复议未举行听证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随州市曾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关于撤销〈个人建房用地批准书〉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未违反法定程序,驳回了刘XX的上诉,维持原判。黎芳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维护了区政府及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合法权益。她以“勤勤恳恳做事,认认真真做人”为执业准则,用专业与共情为客户守住权益底线,其专业能力也获得了法院认可,客户口碑好评率达100%。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