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陕西XX公司从中国XX公司承包了位于青海省格尔木市的乌图美仁多能互补一期70万千瓦光伏项目II标段工程光伏区建筑及安装工程50MW3标段及4标段。2023年4月14日,陕西XX公司与案外人祁xx签订《合作协议》,后祁xx联系马xx,马xx联系青海xxxx有限责任公司进场施工。2024年7月,双方补签《劳务清包合同》。施工期间,组件丢失、工期延误等问题引发双方矛盾。陕西XX公司认为超付劳务费,向西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青海xxxx有限责任公司返还超付劳务费及资金占用费,并承担仲裁费。
马明艳律师在案件中展现出丰富的专业经验。在庭审中,她代表被申请人进行口头答辩,提出多项关键观点。针对窝工问题,指出是因陕西XX公司提供的支架不能及时到场导致,且项目经理已在情况说明上签字确认窝工损失;对于组件丢失,说明保管义务不在被申请人,组件是由总包方出借给第三方,归还时数量不足,且被申请人积极组织寻找组件;还提及施工过程中的多项费用应由申请人承担,如冬季施工费、安全文明生产费等。
最终,仲裁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裁决。被申请人青海xxxx有限责任公司需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申请人陕西XX公司超付的款项701741.07元,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被申请人的仲裁反请求也不予支持。各项仲裁费用和鉴定费按比例由双方承担。这一结果明确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为当事人解决了纠纷。对于青海xxxx有限责任公司来说,虽然需返还部分超付款项,但马明艳律师在案件中的专业应对,为公司争取到了合理的权益,避免了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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