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在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周X某甲成了被告。2021年5月,周X某甲与川东XX某公司商讨合作生产肥料,他在公司内租场地,共同出资生产化肥,还主管生产、销售及质量检测等工作,同时提供化肥生产配方。但川东XX某公司仅办理复合肥料生产许可证,未办理“复合氮肥(Ⅱ型)”和“复合颗粒氮肥(Ⅲ型)”生产许可证、肥料登记证。周X某甲就在这种情况下组织人员生产化肥,并标注“艮多旺”、“博冠”、“邦博”名称。公司业务员负责推广销售,产品卖给了杨某某、赖某某等一级经销商。
案发后,公安机关查获未销售化肥90吨,金额105,478元,并依法查封抽检。经检测,“复合氮肥(Ⅱ型)”和“复合颗粒氮肥(Ⅲ型)”总有效成分不符合质量标准,系不合格产品。周X某甲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但到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认为周X某甲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生产、销售,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周X某甲面临着可能被判刑和高额罚金的糟糕处境,他觉得自己的生活都要被这场官司毁了。
律师介入后的具体行动
周X某甲家属在他被取保候审后,找到了四川欣锐(广安)律师事务所的莫川川律师。当时家属非常焦虑,担心周X某甲会被重判。莫川川律师接手案件后,仔细查阅了卷宗,卷宗共约2000页。他还多次会见周X某甲,前后会见了8次,详细了解案件情况。莫川川律师提交了《辩护词》,从多个方面为周X某甲进行辩护。
突出关键策略点
莫川川律师在辩护时提出了几个关键的辩护意见。首先,他认为周X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且在第一次的讯问笔录中就已经如实供述了相关问题,应当认定为自首。其次,他指出周X某甲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已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涉的化肥是以氮肥的价格低价销售,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合理使用,并不会造成严重后果。最后,他强调周X某甲社会危害性较低,系初犯、偶犯,无再犯可能性,对其可以适用缓刑,而且周X某甲已积极退赃,恳请法庭从轻处理。这些辩护意见切中了案件的要害,从多个角度为周X某甲争取从轻处罚。
体现同类案件经验
莫川川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百余件。虽然资料中未明确体现同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的具体数据,但从他丰富的办案经验来看,他在处理这类案件上应该有一定的能力。
写采纳情况
法院虽然没有采纳莫川川律师关于周X某甲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但对于周X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定其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周X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从宽处理;周X某甲主动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最终采纳了公诉机关判处周X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的量刑建议。
案件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周X某甲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同时,对周X某甲退缴的违法所得7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依法扣押的周X某甲持有的手机及其他涉案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周X某甲原本担心会被重判,实际判决为缓刑,这对他来说是一个比较好的结果。这个案子能争取到缓刑,关键在于莫川川律师从多个方面为周X某甲进行了辩护,强调了他的从轻情节。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