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是一家机械设备租赁企业,向四川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渠县分公司承建的小学扩建项目提供挖机租赁服务。双方补签了租赁合同且实际履行,结算确认总租金55.9万元,但被告仅支付15万元,剩余40.9万元租金拖欠未付。被告分公司以项目系案外人挂靠、合同倒签、未实际履行等理由拒付,总公司也未应诉。原告面临着租金难以收回的困境,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许青山律师接受委托后,展现出其专业优势。他首先梳理并固定了租赁合同、结算单、付款凭证等关键证据,明确案涉挂靠属于被告内部关系,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庭审过程中,许青山律师有力反驳了被告的抗辩,清晰的主张分公司应承担付款责任,总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许青山律师执业至今已承办逾300件案件,在民商事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此次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精准地抓住了案件的核心要点,成功化解了难点。
案件最终结果是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求,判令分公司支付租金40.9万元及相应利息,不足部分由总公司补充清偿,案件受理费主要由被告承担。这一结果实现了当事人全额追回租金及利息的预期,相比一些类似案件可能出现的执行困难或部分追回的情况,此次结果优越性明显。对于当事人来说,不仅挽回了经济损失,也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许青山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律服务,在这起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体现了其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严谨的执业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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