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连某商贸有限公司拿着一张金额为146428.93元、到期日为2021年XX月XX日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向我们公司和另一家公司主张票据追索权。当时的情况十分棘手,原告称汇票到期提示付款遭拒付,要求我们作为背书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四处寻求帮助的时候,我了解到了上海汉盛(大连)律师事务所的阎乔律师。阎乔律师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拥有法律硕士学位,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尤其在合同、家事案件方面经验丰富,同时在人身侵权、劳动纠纷等领域也有不少实践。他还是第一届辽宁省大连市乡村振兴专委会专业委员,还发布过《公司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研究》这样的专业著作,这些优势让我眼前一亮,感觉找到了救星,于是决定委托他来处理这个案件。
委托阎乔律师后,他迅速展开行动。在接受委托后的第二天,他就在律所仔细全面地梳理案件事实。他认真查看每一份证据,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最终确定了本案的核心抗辩点: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追索权,已丧失对我们公司的票据追索权。这个关键的发现,让我们看到了胜诉的希望。
之后,阎乔律师紧扣《票据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形成了完整、严谨的抗辩意见。在庭审前的准备阶段,他多次组织模拟庭审,对每一个可能出现的问题都进行了深入分析和准备。庭审当天,他举证质证逻辑清晰,面对原告的主张和质疑,他沉着应对,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充分的证据进行反驳。他的表现让我感受到了他的专业和自信。
最终,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了阎乔律师的抗辩意见,作出一审胜诉判决,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我们公司无需承担任何票据付款责任及连带清偿责任,而且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均由原告公司承担,我们公司无需支付任何诉讼费用。这个结果对我们公司来说意义重大,不仅避免了一笔巨额的经济损失,也让我们在这场纠纷中摆脱了困境。真的非常感谢阎乔律师的专业帮助,让我们在看似无望的情况下赢得了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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