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四方签订的退股协议,成为了原被告纠纷的导火索。原告郑先生、王女士系夫妻,因合伙项目退股事宜,持该退股协议起诉被告牛先生、吴先生,要求二人支付退股款100万元及逾期利息。牛先生委托戎畅律师应诉。
戎畅律师接案后,迅速展开行动。首先,围绕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不成立、合伙退伙程序违法、金额缺乏清算依据展开抗辩。他仔细收集并提交合伙协议、离婚证明、项目亏损证据等材料。在梳理证据过程中,他发现案涉退股协议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进行财务清算。于是,他在庭审中指出,这样的退股协议应认定无效。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曾签订联合办学合伙协议,原告实际投资41.08万元,案涉退股协议由吴先生代牛先生签名,虽牛先生后续有还款与承诺,但未取得全体合伙人同意,不符合退伙法定与约定条件。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原告负担。判决理由明确,案涉退股协议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违反合伙协议关于不得抽回出资、转让需股东会确认的约定,不符合合伙退伙法定程序;原告未能证明退股符合约定条件及100万元退股款的合法依据,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公开的裁判文书显示,在另一起同类合伙退伙纠纷中,法院对退股协议的认定相对宽松,只要有部分合伙人的追认就认可协议效力,最终支持了原告部分退股款的诉求。而在本案中,戎畅律师严格依据合伙退伙规则,精准拆解无权代理等问题,成功驳回对方百万元诉请。
在这起案件中,戎畅律师体现出的精准法律定性、严格证据攻防的操作逻辑值得借鉴。面对复杂的合伙纠纷,深入研究协议条款,全面收集证据,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抗辩,才能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除了这起合伙退伙协议效力认定及合同纠纷案,戎畅律师在其他案件中也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
在同居关系析产及共有房屋分割纠纷案中,原告小X与被告小X自2005年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双方共同购置武汉市蔡甸区、洪山区两处房产,均登记在小X名下。后双方感情破裂,小X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并分割两处共同房产。小X委托戎畅律师代理本案。戎畅律师协助小X收集房屋产权信息、装修支出凭证、生活缴费记录、双方经济往来及共同生活证据,证明双方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财产混同、共同购置并使用案涉房屋。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构成同居关系,案涉房屋为同居期间共同购置,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小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小X与小X的同居关系,武汉市洪山区房屋归小X所有,驳回小X其他诉讼请求。
在买卖合同纠纷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案中,原告李X长期向被告小夫供应面粉等食材,经结算小夫欠付货款。李X持载明欠款人小夫、标注“老婆XXXXXX”的欠条,将小夫、XXXXXX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支付货款及利息。XXXXXX委托戎畅律师应诉。一审法院依据欠条、送货单及微信聊天记录,认定李X与小夫、XXXXXX存在事实买卖合同关系,判决二人共同支付欠付货款及利息。XXXXXX不服一审判决,在戎畅律师协助下提起上诉,提交工商登记信息、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主张欠条非本人签字、粉面店为小夫个人经营、债务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并就证据效力、法律适用、事实认定提出完整抗辩。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核查证据原件,查明欠条中XXXXXX签字及捺印均非本人所为,粉面店登记经营者仅为小夫。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小夫单独向李X支付货款317660元及相应利息,驳回李X对XXXXXX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中,原告张XX经房产中介公司居间,与被告黄X签订拆迁还建期房买卖合同,签约当日全额付清购房款项。合同签订后近十年,案涉还建房始终未动工建设,原告购房居住使用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遂诉至法院主张解除合同并追责索赔。戎畅律师作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梳理完整案件证据链,收集房屋买卖合同、全款购房付款凭证等全部涉案证据,固定案件基础事实。在庭审中,驳斥被告以政府未通知分房为由主张无逾期交房责任的答辩观点,明确交付房屋是出卖人法定核心义务,不能依附不确定的外部行政因素无限拖延履行。最终,法院确认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合同于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黄X之日正式解除,判令被告黄X限期向原告张XX全额退还购房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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