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物流公司股东【被告人A】与【被告人B】【被告人C】等共同参与鹰潭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收运业务。鹰潭市政府与某生物科技公司签订协议,按每头80元标准发放补贴。【被告人A】所在物流公司承接收运工作后,同案人【被告人D】通过更换场地、角度重复拍照等方式虚报病死猪数量。2021-2022年虚报导致国家多发放补贴176万余元,2023-2024年虚报5万余头,对应补贴400余万元,案发未发放。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A】明知【被告人D】虚报仍协助上报经费、转发资金,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A】面临着被重判的风险。
李晖律师接受委托后,展现出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优势。在从犯地位的认定上,他梳理同案人供述、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资金流转凭证等证据,明确【被告人A】仅负责传达工作安排、上报经费申请、转发资金,未参与虚报方案谋划、未直接实施虚报行为、未主导补贴款分配,在庭审中提交相关证据,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其为从犯。在挖掘量刑情节方面,他提交【被告人A】如实供述的讯问笔录、《认罪认罚具结书》、无违法犯罪前科证明材料、退缴违法所得的银行缴款凭证,形成完整证据链。针对案件争议点,他指出【被告人A】对2021-2022年虚报行为系事后知情,2023-2024年400余万元补贴未发放属犯罪未遂,有效降低量刑幅度。在争取缓刑方面,他从四个维度论证,结合审前社区调查评估意见,建议法院采纳公诉机关缓刑建议。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A】构成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但系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自愿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2023-2024年补贴未发放属犯罪未遂。判决【被告人A】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与最初可能面临的重判相比,这一结果为【被告人A】争取到了更有利的处罚,保障了其合法权益,使其有机会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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