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张X无力偿还欠曹某的材料款,便用从某房地产公司抵账所得的这套房屋抵债。曹某以为事情就此尘埃落定,却不知张X擅自与第三人古X串通,让某房地产公司办理了房屋备案注销手续,还与古X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网签。古X竟主张自己才是房屋的真实产权人,否认曹X与张X合同的效力。曹某多次要求办理产权登记,都毫无结果。
就在曹某陷入绝望之时,他找到了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的徐丽平律师。徐丽平律师有着十七年的法律实务经验,经手数百起诉讼与非诉案件,尤其擅长梳理复杂证据、锁定财产线索。她接受委托后,立刻投入到案件中。
徐丽平律师首先精准梳理案件脉络,全面收集核心证据。她收集了曹X与张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材料抵房协议书》,这些证据佐证了双方以房抵债及房屋买卖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同时,房屋交接手续、各类缴费凭证,证明了曹X已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并履行相关义务。她还调取了电话录音等关键证据,佐证张X与古X系借贷关系,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实为借贷担保,古X明知房屋已由曹X占有仍参与交易,存在恶意串通行为。
在法律论证方面,徐丽平律师查阅了相关法律规定。她明确,曹X与张X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张X虽未取得房屋物权,但曹X有理由相信其享有处分权,且合同已实际履行,应认定合法有效。而某房地产公司与古X的合同无真实买卖合意,双方恶意串通损害曹X合法权益,应认定无效。张X、某房地产公司应履行协助曹X办理产权登记的义务,古X应协助办理网签注销手续。
庭审中,面对某房地产公司“非适格被告、无过错”的抗辩,徐丽平律师论证其明知房屋已转让给曹X且曹X实际入住,仍协助张X办理更名、网签手续,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协助产权登记的义务。针对古X“系真实产权人、曹X与张X合同无效”的抗辩,她结合证据驳斥其主张,明确其与某房地产公司的合同无真实买卖合意,实质为借贷担保,且构成恶意串通,应属无效。对于张X缺席庭审的情况,徐丽平律师依法提交完整证据,确保案件事实完整呈现。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曹X与张X签订的相关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曹X已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并履行相应义务。某房地产公司与古X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真实买卖合意,双方构成恶意串通,合同应属无效。张X擅自办理房屋退还、更名手续,侵害了曹X的合法权益。法院缺席判决:确认某房地产公司与古X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网签合同无效,古X协助某房地产公司办理网签注销手续;某房地产公司协助张X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手续;张X在办理完毕后协助曹X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手续,完全支持了曹X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后,曹某想起徐丽平律师常说的“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对她充满了感激。徐丽平律师用自己的专业和负责,帮助曹某实现了房屋产权登记的核心诉求,维护了他的合法财产权益。在法律的世界里,她就像一位坚定的守护者,为当事人撑起一片公平正义的天空。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