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权代持纠纷案件中,原告声称其与被告存在股权代持关系,要求确认被告名下目标公司30%股权归自己所有,并办理变更登记。原告称因事务繁忙与被告口头约定代持,虽无书面协议,但始终行使股东权利。被告虽认可为名义股东,却否认原告是实际出资人,称实际权益人另有其人。
赵月亮律师自2020年执业以来,经办案例百余起,专注刑事辩护、合同、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婚姻家事、公司经营、损害赔偿等领域,现任江苏允文律师事务所主任。在本案中,赵月亮律师带领团队办案,分工协作、流程标准化,复杂案件集体研讨以制定最优策略。他精准把握股权代持纠纷中的核心举证规则,紧扣代持合意这一关键要件。在办案过程中,赵月亮律师仔细阅卷,深入研究案件材料,不放过任何细节。同时,他积极调查取证,有效利用工商登记资料、公安机关询问笔录等证据。面对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大量的证据材料,赵月亮律师多次组织团队成员进行研讨,不断梳理案件思路,完善辩护策略。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股权代持合意,工商登记、股东会决议等文件清晰记载股权转让过程,且原告与被告并不熟悉,代持主张缺乏合理性,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当事人对赵月亮律师的服务非常满意,称赞道:赵律师专业能力强,团队办案效率高,在整个过程中给了我很大的帮助,让我对法律有了更深的认识。赵月亮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素养和负责的工作态度,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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