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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律师在劳动争议案引用类似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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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4 · 196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张丽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5年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河南言一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01202111321043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5538358409
代表案例:6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张丽,河南言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学士,曾为财政局、国有贸易企业、人力资源公司、文化传播公司、基金公司、投融资高净值人士等提供法律服务。 有大量案件办理经验,如各类合同纠纷案件(房屋买卖合同、委托合同、合伙合同、保险合同、租赁合同等等)、婚姻家事案件(离婚纠纷、抚养权、继承纠纷等等)、侵权案件(工伤、交通事故、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等等)、劳动争议案件、刑事案件、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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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被告提交书面材料辩称,原告入职时已处在法定退休年龄之上,双方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张丽律师在书面意见中引用潮州、秦皇岛、宁德等地法院的类似案例裁判观点,增强了抗辩理由的说服力。这一动作影响了后续的辩论走向,为法院最终判决提供了参考。
张丽律师在劳动争议案引用类似判例

在张某某与某餐饮管理公司劳动争议案中,拉开帷幕。原告张某某主张自己于2024年3月6日入职被告某餐饮管理公司从事后厨工作,月工资数千元且受被告管理。2024年3月20日,原告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法院判决认定其承担次要责任。原告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被告在2024年3月6日至2024年9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不予受理后诉至法院。被告提交书面意见,指出原告入职时已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非被告造成,双方之间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同时被告公司内部登记信息中无原告的排班表、考勤记录等材料,双方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此时,张丽律师在书面意见中引用潮州、秦皇岛、宁德等地法院的类似案例裁判观点,这些案例材料被整齐地摆放在张丽律师面前的桌子上。法官仔细翻阅了这些材料,神情专注。

法庭辩论阶段

进入法庭辩论阶段,被告律师坚持原有的观点,继续阐述原告达到退休年龄后入职,双方不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理由。张丽律师则依据之前引用的类似案例,有条不紊地进行反驳。她双手摊开,身体微微前倾,强调这些类似案例的裁判逻辑与本案具有相似性。法官坐在审判席上,认真倾听双方的辩论,不时在笔记本上记录着。书记员也在一旁快速地记录着双方的发言内容。

法官询问阶段

法官开始询问双方当事人。法官先看向原告,询问原告对于被告提出的排班表、考勤记录等问题的看法。原告进行了回应。接着法官又转向被告,询问其对于张丽律师引用的类似案例的意见。被告律师站起身,整理了一下自己的衣服,进行了回应。张丽律师则在一旁认真倾听,准备随时再次进行辩论。

最终判决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原告2024年3月6日到被告处工作时已年满50周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原告虽称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其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后才到被告处工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原告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入职,其与被告之间的关系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张丽律师引用类似案例的举动,为案件的辩论增添了有力的论据,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官的判断。

此外,在王某某与刘某某、郑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王某某诉称被告刘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其借款,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先后出借共计二百万元。后刘某某出具借条》,约定本金随要随还。原告认为该借款发生在刘某某与郑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公司,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同时追加某餐饮管理公司为被告,主张该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刘某某辩称实际出借人另有其人、原告主体不适格、已偿还部分款项等;被告郑某某辩称对借款不知情、夫妻感情已破裂、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某餐饮管理公司辩称其与刘某某之间不存在财产混同,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张丽律师针对原告提出的款项用于购买婚内房产、部分款项转入郑某某账户等主张,通过举证相关款项已有明确来源、夫妻间款项流转不应认定为借款等抗辩理由,成功限制了郑某某的责任范围。

在某生物科技公司与白某某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以及某传媒文化公司与谢某某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张丽律师通过调解方式,分别帮助当事人在较短时间内达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解决方案,避免了因诉讼程序可能产生的高额诉讼费用、时间成本以及漫长等待和不确定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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