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案开庭
在某区人民法院的法庭上,一起债权转让纠纷案件正在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赵治国律师代理此案,被告为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唯一股东。案外人原债权人与被告公司签订合同,出租器材后将债权转让给原告,被告公司支付部分款项后尚欠70,471.5元未付,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剩余租金及利息,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审查转让有效性
质证环节,赵治国律师首先核实原债权人与原告签订的情况说明,确认转让意思表示真实、债权内容明确。虽然法律要求债权转让需通知债务人,但赵律师通过起诉后法院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完成了通知义务。法官仔细查看相关材料,认可了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确认原告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精确计算欠款
接着,赵律师依据某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以及某器材启用单和某器材停用单,分段计算出实际租赁天数及对应租金总额为103,675元,扣除原告自认被告已付的36,000元,得出欠付租金67,675元。赵律师向法庭详细阐述计算过程,提交相关单据作为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法官经审查后采纳了该计算方式。
主张股东连带责任
赵律师调取被告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证明其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B。因B未到庭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赵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B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官认真听取意见,综合考虑证据情况,支持了赵律师的主张。
应对缺席审理
两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赵律师协助法庭完成缺席审理程序。庭审中,赵律师有条不紊地陈述观点、出示证据,确保判决效力不受程序瑕疵影响。法官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审理,保障了庭审的顺利进行。
合理主张利息
原告原主张自2018年12月停用之日起计算利息,法院认为合同约定“工程完工后吊篮拆除前结清”,吊篮拆除时间无法确定,酌情调整为自被告最后一次付款的次日(2023年1月22日)起按LPR计算利息。赵律师尊重法院裁量权,未就此提出异议,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租赁费67,675元及利息,被告B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由两被告连带负担。
赵治国律师自2002年起参加法律工作,专注于争议解决及非诉案件,此次在债权转让案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庭审表现,为原告成功追回欠款及利息,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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