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涉及的是诈骗罪。被告人阎X在20XX年XX月XX日通过封泽穹认识了被害人刘XX。之后,阎X谎称自己手上有新冠抗原进货渠道,要和刘XX合伙倒卖新冠抗原获取高额利润,以此骗取刘XX的信任。从XX月XX日至XX月XX日期间,阎X以支付新冠抗原进货款为由,陆续骗取了刘XX共计6.3万元。而阎X将骗来的钱用于日常开销和家人看病使用。
案发后,公安机关到阎X家中传唤他时,他并不在家。不过,经家属电话联系后,阎X回到家中配合公安机关调查。
对于阎X来说,他之前就有过犯罪记录。20XX年X月XX日,他因犯招摇撞骗罪被石家庄市X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而这次又涉嫌诈骗罪,情况十分不妙。一旦罪名成立,面临的将是更严厉的刑罚,不仅缓刑可能被撤销,还会数罪并罚,他自己和家人都陷入了极度焦虑之中。
张志来律师介入此案后,仔细研究了案件的每一个细节。他发现,虽然阎X被指控诈骗罪,但存在一个关键的情节,那就是阎X在经家属电话联系后主动回到家中配合调查。张志来律师以此为切入点,提出被告人阎X有自首情节。
张志来律师围绕这个核心辩护意见,收集了大量的证据来支撑。他详细查阅了案件的卷宗材料,包括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各种笔录以及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微信聊天截图、微信转账记录、电话录音光盘等。通过对这些证据的分析,进一步证实了阎X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情况。
在法庭上,张志来律师据理力争,清晰地阐述了阎X的自首情节。他指出,根据法律规定,阎X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应当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采纳了张志来律师关于阎X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阎X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但因为他主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阎X自愿认罪认罚,也可从宽处理。
法院判决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XX区人民法院(20XX)冀0XX刑初663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阎X宣告缓刑部分。被告人阎X原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此外,涉案赃款63000元,依法追缴,返还被害人刘XX。
原本阎X面临着严重的刑罚,可能会受到更重的处罚。但由于张志来律师准确抓住了案件的关键情节,为阎X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机会。这个案子能取得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张志来律师敏锐地发现了阎X的自首情节,并通过扎实的证据和有力的辩护,让法院认可了这一情节,从而为阎X争取到了相对较轻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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