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X是一名普通个人投资者,19XX年出生,已步入七旬。被告某XX公司,是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主要从事海产品养殖与销售。
2017年X月XX日,某集团发布《2016年年度报告》。2018年X月X日,该集团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2020年6月被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其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公告存在虚假记载,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这期间,公司多次公告“扇贝跑路”“存货异常”等事件,引发了市场的广泛关注。
原告林X在2017年X月XX日(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2018年X月XX日(揭露日)之前买入某集团股票,并持有至揭露日之后,产生了投资损失。林X认为,自己的损失是被告虚假陈述行为导致的,于是委托徐晓律师等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合计39228.83元。而被告某集团辩称,原告损失大部分是由证券市场风险及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等因素造成的,仅同意在极低比例(6.52%)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还主张采用特定计算方法。
林X找到徐晓律师时,内心十分焦虑。自己辛苦积攒的投资打了水漂,不知道能否挽回损失。
徐晓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带领团队展开工作。首先,他们详细调取了原告账户交易记录,固定了买入时间、数量、价格等关键数据;同时整理了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披露信息等核心证据。在法律适用研究方面,依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了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基准价的认定标准,还参考了该系列案件中已生效的平行判决(余某某诉某集团案),强化了诉讼请求的合法性。
在损失计算上,采用“先进先出加权平均法”扣除已卖出股票收回资金,计算出原告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合计买入30300股,买入均价8.77元/股,基准价4.46元/股,投资差额损失130593元,加上佣金及印花税,总损失130762.77元。
庭审中,针对被告提出的“系统风险”“经营环境”等抗辩,徐晓律师指出本案不存在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充分证据,且平行案件已认定被告虚假陈述与投资者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围绕实施日、揭露日、损失计算方法及赔偿比例等焦点问题展开了充分辩论。
最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集团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原告在实施日后、揭露日前买入股票并持有至揭露日,产生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平行案件生效判决已认定实施日为2017年3月21日、揭露日为2018年2月10日、基准日为2018年3月29日、基准价为4.46元/股,本案予以采纳;原告损失计算符合司法解释规定,买入均价8.77元/股,基准价4.46元/股,投资差额损失及佣金、印花税合计130762.77元。法院综合考量案件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被告应按30%的比例赔偿原告损失,即39228.83元。判决被告某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林X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合计39228.83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林X原本担心可能只能获得极低比例的赔偿,甚至可能得不到赔偿,而实际结果是获得了30%的赔偿,挽回了不少损失。
徐晓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为数千名投资者挽回了投资损失。这起案件的胜利,不仅为林X挽回了损失,也为后续同类平行案件提供了有力参考,再次证明了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专业律师的重要性。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起案件的胜诉,靠的是徐晓律师团队对证据的细致梳理和对法律的精准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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