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投资者王X,他在2016年9月因为信赖被告安股份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披露的公开信息,买入了该公司的股票。谁能想到,后来该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曝光,股价一下子暴跌,王X因此遭受了数万元的投资损失。王X觉得自己的损失是由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方的虚假陈述行为导致的,于是委托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徐晓律师及胡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标的方、独立财务顾问(某证券公司)以及审计机构(某会计师事务所)等四被告共同赔偿其全部损失。
王X一开始的处境很糟糕,数万元的投资打了水漂,心里肯定很焦虑。而且这起案件案情复杂,涉及新旧司法解释的衔接、多方责任主体的过错认定、损失因果关系的量化等多个前沿法律问题。
徐晓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做了很多工作。首先是精准定位诉讼时机,他注意到本案的诉讼时效将于2022年x月xx日届满。为了确保投资者的实体权利不因程序问题而丧失,团队在时效届满前(2022年x月xx日)高效完成立案,成功为当事人锁定了胜诉可能。
接着,徐晓律师团队善用示范判决成果。本案关联到上海金融法院及上海高院已生效的“示范判决”。徐晓律师团队深入研究该示范判决,将其中关于实施日、揭露日、基准价、损失核定方法及各方过错责任比例的认定作为本案的核心论点,极大地提高了本案的诉讼效率和胜诉概率。
面对各被告提出的“无因果关系”、“系统风险及非系统风险因素导致损失”、“诉讼时效已过”等抗辩,徐晓律师依据《证券虚假陈述若干规定2022》的相关规定,从“推定信赖原则”、风险因素的量化扣除、时效计算规则等角度进行了有力驳斥,并成功申请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损失进行精确核定。
最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徐晓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并参照上海高院示范判决的认定,作出了有利判决。全额支持投资损失,判决被告安股份公司向原告王X支付投资差额损失38,952.77元及相应的佣金、印花税损失。明确了各方责任比例,被告安XX公司作为“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某证券公司因其在“班班通”项目核查中未尽勤勉尽责义务,在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某会计师事务所因对“智石拐”等项目审计存在过错,在1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还扣除了其他因素损失,法院采纳了《损失核定意见书》的专业结论,精准剔除了因股市系统性风险、公司其他利空消息等非虚假陈述因素造成的损失,确保赔偿金额的客观公允。同时,法院认定原告起诉时间在三年诉讼时效之内,驳回了被告关于时效已过的抗辩。
王X一开始担心损失无法挽回,经过徐晓律师团队的努力,不仅挽回了投资损失,还明确了各方责任。这个案子能取得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徐晓律师精准把握诉讼时机,善用示范判决成果,有力驳斥被告的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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