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这是李鉴春律师一直坚守的执业理念。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中,这一理念得到了充分体现。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工程承包协议,张某租赁脚手架设备后未用于约定工程,涉案价值约200余万元,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张某被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他全面阅卷、会见张某,调取相关材料,梳理设备使用过程。他发现张某虽未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工程经营,设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且未采取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李律师明确指出这是民事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他及时提交专业意见和证据线索,最终检察机关采纳意见,对张某不起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也维持了该决定,成功维护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再次体现在万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中。2022年,万X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提供多张银行卡协助流转,涉案资金众多,他从中获利4000元。李鉴春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万X,确认其从犯地位、初犯偶犯且无前科。他动员家属退赔8000元,劝导万X认罪认罚。在案件移送审查批捕时,李律师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论证万X不符合逮捕必要性条件。检察机关采纳意见,万X被取保候审。后续审查起诉阶段,李律师继续跟进,提交《建议适用缓刑法律意见书》,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决万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在熊X涉嫌偷越国境罪案件中,李鉴春律师依旧践行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熊X为办理驾驶证转换,两次偷越国境,后主动投案。李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通过系统阅卷、法律研判及政策分析,明确熊X行为动机与危害性与典型偷渡不同,且其有自首、无前科等从宽情节。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慎押、慎捕、慎诉”司法政策,李律师多次与检察官沟通并提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机关认定熊X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李鉴春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坚守的理念,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好的结果,在刑事辩护的道路上不断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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