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单位吉林省XX公司犯非法采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薛XX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等。法院认为,被告单位XX公司为销售石料创收,经集体决策以边坡落石整治为名办理临时占用林地手续,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将项目承包给他人实施非法采矿,且违法所得用于单位事项,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薛XX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这份文书背后,是董雪娇律师的不懈努力。2025年5月,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采矿罪对薛XX等人提起公诉,董雪娇律师接案后,初步判断案件关键在于厘清薛XX在公司决策和实施非法采矿行为中的责任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的认定标准,她开始收集证据。
证据收集过程中,难点在于确定公司集体决策的具体情况以及薛XX参与决策的程度。董雪娇律师通过查阅公司会议记录、财务报表等大量资料,还与公司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收集的规定,力求全面准确地掌握案件事实。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薛XX是否应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犯罪数额的认定。董雪娇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条文,提出薛XX虽然参与了部分决策,但并非主导者,且对犯罪数额的计算提出合理质疑。在辩论环节,她指出公诉机关认定薛XX的责任过重,部分证据不足以支持过高的犯罪数额。
最终,董雪娇律师在犯罪数额认定和责任程度的辩论环节上扭转了局面。法院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虽然认定薛XX构成非法采矿罪,但在量刑上体现了对其责任程度的合理判断。董雪娇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相对合理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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