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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司不能时股东追加难题,法律条文精准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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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4 · 199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张远辉主任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主任
律所:广东裁成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1201210024696
擅长领域:诉讼仲裁
咨询电话:13802528589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执业至今14年有余,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本人专职深耕于公司法纠纷和公司法律顾问领域,有丰富的公司法实践经验和深厚的公司法理论功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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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执行公司不能的案件中,面临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问题。张远辉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精准分析不同股东情况。对于债务产生期间及以后的一人有限公司股东,法院依规定直接追加;对于认缴出资未届期的2个股东,因涉及法律关系实质审理,不宜直接追加,应另行诉讼。
执行公司不能时股东追加难题,法律条文精准适用

在广州市某法院的一场执行案件庭审中,当法官询问关于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律依据时,张远辉律师迅速从文件中找出相关法律条文,为案件审理提供有力支撑。

张远辉2011年毕业后进入律所执业,2012年正式取得律师执业证,2021年9月创立广东裁成律师事务所,专职深耕于公司法纠纷和公司法律顾问领域。

本案是一起执行公司不能时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争议焦点在于何种情况下可以直接追加股东,何种情况下不能直接追加。被执行人公司早前3次股权转让均为一人有限公司,后第4次股权转让变更为2个自然人股东的有限公司,股东均为认缴出资出资期限均未到期。

张远辉接案后,详细研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依据该规定第二十条,他指出因各自无证据证明原为唯一股东期间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的财产,应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第4次股权转让后的认缴出资未届期的2个股东,他依据第十七条规定,说明该规定适用于股东出资期限已届满的情形,本案2个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不能直接适用该规定,且追加这2股东涉及法律关系实质审理,不宜通过执行异议程序直接处理,应另行通过诉讼解决。

法院最终认为,对于债务产生期间及以后的一人有限公司前后4个股东,均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认缴出资未届期的2个股东,是否存在出资期限加速到期的情况,应另行通过诉讼解决。

在日常工作中,张远辉处理完案件后,会对类似案例进行整理归纳。在另一起涉及公司股东追加的案件中,他凭借之前的经验,迅速判断出适用的法律条文,为案件的顺利推进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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