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25〕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原来,XXXX年,被告人张XX与“阿X”在柬埔寨赌场做“叠码仔”时相识,期间“阿X”向张XX大量借款。2025年X月,“阿X”联系张XX称要归还借款,并通过地下钱庄用无卡现金存款的方式转款。张XX未自行接收转款,而是将转款用于归还其向江西省上饶市XX区XX有限公司的猪肉款,并向“阿X”提供了该公司出纳翁X的个人银行账户。“阿X”先后三次共转入人民币XX万余元,其中有XX元分别为商水县居民李XX被诈骗资金XX元、张XX被诈骗资金XX元、胡某某被诈骗资金XX元。张XX的家属找到从2021年开始在周口执业的付文杰律师,付文杰律师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张XX,初步了解案件情况,并开始调取相关证据。
付文杰律师在仔细研究案件后,发现案发后张XX退赔被害人李XX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这一关键事实。他从公安机关处调取了张XX退赔及获得谅解的相关书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量刑情节的相关规定,这些书证能够证明张XX具有积极退赃并获得部分被害人谅解的情节。在与公诉机关沟通阶段,付文杰律师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认为张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且具有坦白、积极退赃并获得部分被害人谅解的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在案件即将进入审判阶段这一关键节点,付文杰律师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法律意见书,其中指出张XX虽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在共同犯罪中只是起到辅助作用,并非主犯。并且张XX具有坦白情节,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同时积极退赔被害人李XX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对其从轻处罚。这份法律意见书改变了案件的走向,使得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了这些情节。
最终,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X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被告人张X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积极赔偿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同时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OPPO牌黑色直板智能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这一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司法实践意义,首先体现了法律对于积极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被告人的从轻处罚原则,鼓励被告人积极弥补被害人损失;其次强调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在司法审判中的重要性,能够有效提高司法效率;再者提醒公众要遵守法律法规,即使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到犯罪所得的转移中,也可能构成犯罪;最后彰显了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重要作用,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辩护策略,为被告人争取到了合理的量刑。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和量刑越来越注重综合考量各种情节。对于此类案件,司法机关会严格审查被告人是否明知是犯罪所得,以及其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和表现。同时,被告人的认罪态度、退赃退赔情况等也会对量刑产生重要影响。随着法治的不断完善,对于犯罪行为的惩处更加注重教育和改造,鼓励被告人积极悔罪,弥补被害人损失。付文杰律师在张XX案中的辩护工作,正是顺应了这一司法趋势,为被告人争取到了公平合理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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