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交叉案件的罪名边界界定
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中,某公司以合同诈骗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李鉴春律师介入后,全面核实证据,重建客观事实,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过程。他精准辨析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未采取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同时,明确刑民边界,主张这是合同履行中的设备使用争议,属民事范畴。最终,检察机关采纳意见,对张某不起诉,体现了李律师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准确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的能力。
认罪认罚框架下的量刑协商策略
万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中,李鉴春律师在审查批捕阶段第一时间介入,会见万X,确认其从犯地位、初犯偶犯及无前科情况。动员家属退赔并劝导万X认罪认罚,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成功争取到不予批捕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继续跟进并提交《建议适用缓刑法律意见书》,检察机关采纳建议提出缓刑量刑建议。审判阶段,法院全面采纳量刑建议。这一案例展示了李律师在认罪认罚框架下,通过各阶段的有效辩护,实现轻缓化处理的能力。
审查起诉阶段的不起诉辩护路径
熊X涉嫌偷越国境罪案,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他明确行为动机,指出熊X偷越国境是为办理驾驶证转换手续,与以非法就业等为目的的偷渡行为有显著区别。全面梳理从宽情节,如熊X主动投案构成自首、无前科、涉案时间久远且未再犯。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慎押、慎捕、慎诉”司法政策,提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机关认定熊X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体现了李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精准把握行为性质、梳理情节和衔接政策,争取不起诉结果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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