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辩护领域,律师常常会面临如何为被告人争取更有利判决的问题。吴正波律师在长期办案中,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量刑辩护方法。
这套方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步,协助被告人家属在开庭前全额预缴罚金,向法庭展示被告人积极的悔罪态度。预缴罚金能体现被告人对自身错误的认识和改正的决心,有助于法官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第二步,重点梳理并确认被告人的从宽情节。比如,确认被告人是否存在坦白、自首等法定从轻情节,以及主动退赔、取得谅解等酌定从轻情节。这些情节能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第三步,在庭审中围绕这些从宽情节充分发表罪轻辩护意见,指出被告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在邵某某盗窃案中,2024年5月6日,被告人邵某某在实施盗窃行为当日被抓获到案。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表现出良好的认罪态度。2024年10月12日,邻水县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向邻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吴正波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展辩护工作。他协助被告人家属在开庭前全额预缴了罚金3000元,向法庭展示了积极的悔罪态度。同时,他重点梳理并确认了邵某某的从宽情节:一是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二是邵某某主动退赔废品收购站所得赃款5418元,被盗铝板全部退还被害单位,且家属另行赔偿6000元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有效修复了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三是邵某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社会危险性较小。庭审中,吴正波律师围绕上述情节充分发表罪轻辩护意见,并指出邵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判处邵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在陈某某盗窃案中,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参与多起盗窃。2023年3月14日,陈某某主动到邻水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参与盗窃的主要犯罪事实。2024年2月26日,邻水县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向邻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吴正波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梳理了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行为,提出陈某某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虽未被法院采纳,但为量刑争取了空间)。同时,他重点强化陈某某的自首情节,积极推动陈某某全额退赔被害人损失并预缴罚金,在开庭审理前促成陈某某取得5名被害人的谅解。此外,他还向法庭提交了陈某某家庭困难、有两名未成年子女需要照顾的材料。庭审中,律师围绕上述情节充分发表罪轻辩护意见,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关于自首、退赔、谅解、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的意见,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在罗某某合同诈骗案中,2023年7月,被告人罗某某等人共同商定,以虚假广告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50000元。2023年11月16日,罗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三被告人到案后,已退还全部违法所得,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庭审中,吴正波律师提出核心辩护意见,强调罗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部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好等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情节,恳请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庭经审理,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罗某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此后,吴正波律师在多起刑事案件中都沿用了这一量刑辩护方法,为众多被告人争取到了较为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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