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静律师自2009年执业至今,承办案件超1500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等多领域经验丰富。以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为例,通常情况下,此类案件若被告对合同性质有争议并否认现场人员确认行为,被告方多会全力从合同相对性、法律关系认定等方面进行抗辩,试图证明合同相对人错误、法律关系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以此来逃避付款责任。
然而,在这起案件中,鹿静律师选择了不同的路径。原告公司按《防火门供货及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完成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但被告方未付清款项。被告甲公司、乙公司、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鹿静律师在二审中,围绕合同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进行分析。她指出合同包含供货及安装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且确认现场人员签字确认的真实性,强调上诉人通过其工作人员签订合同并履行,应承担付款责任。
按照常规,如果被告方的抗辩理由被法院采纳,可能的结果是原告公司无法获得全部欠款及利息,甚至可能败诉。而实际结果是,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确认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认定上诉人甲公司、乙公司、XX公司应承担付款责任,丁XX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并且案款已全部执行到位。与常规结果相比,鹿静律师成功维护了原告公司的合法权益,为其争取到了应得的工程款及利息。这一结果体现了鹿静律师在处理复杂案件时,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核心,制定合理有效的诉讼策略,展现出了深厚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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