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的范畴之内,房屋买卖纠纷并不少见。2022年1月,房屋出售方(本案被告)与房屋买受方(本案原告)经当地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居间,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屋转让预约合同,约定被告将名下位于某市某小区的房屋以488000元出售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468000元购房款,被告当日就交付了房屋,原告随即入住并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还缴纳水电、物业费用,后来甚至成为小区业委会成员。
到了2022年11月,案涉房屋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证书附记载明土地存在查封、仅登记房屋面积,该证书由原告领取并持有。之后,原告以“房屋所在土地被多家法院查封、无法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诉至云南省某人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468000元、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违约金120000元、赔偿中介费7320元等多项诉求。
李兴隆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开始了一系列严谨的工作。他首先精准梳理合同履行事实,紧扣民法典解除权规则,指出原告早已知晓土地查封情况,却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解除权,解除权已消灭。这一关键的法律定性,从根源上否定了原告诉请的基础。
接着,李兴隆律师调取了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官方文件。原来,案涉小区属当地历史遗留问题小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明确土地查封状态下可仅登记房屋权利、办理二手房转移登记,且已有同类过户案例。这一文件有力地推翻了原告“土地查封无法过户”的核心主张。
同时,李兴隆律师还完整举证被告已交房、原告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的事实。他梳理了房屋交付、原告入住、业委会任职、持有产权证等证据,清晰地证明被告履约、原告实际享有房屋权益。
在庭审中,李兴隆律师围绕合同履行、违约认定、费用承担三大焦点层层抗辩。他指出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无约定或法定解除事由;案涉小区土地查封不影响房屋过户登记,合同目的能够实现;被告已依约交房,原告已实际行使业主权利,被告无违约行为;中介费系原告与中介的居间费用,与被告无关,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小区为蒙自市历史遗留问题小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明确土地查封状态下可仅登记房屋权利、办理二手房转移登记,且已有同类过户案例。被告已完成房屋交付,原告已实际占有使用收益,合同目的可实现,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被告的抗辩意见,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原告承担。
李兴隆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为委托人避免了巨额经济损失,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纠纷的战场上,他用专业和努力为当事人撑起了一片公平正义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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