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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冬律师三年间,同一企业两次委托处理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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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4 · 184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谭冬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北京大成(宜昌)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205202410803232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8572392517
代表案例:1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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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0年,谭冬律师协助张X处理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判决解除协议,李X返还86800元购车款。三年后,同一家企业的林X遇到垫资施工后债务加入引发的合同纠纷,再次找到谭冬律师。谭冬律师与张律师共同代理,最终法院判令陈X支付欠款209951.89元及律师费等。
谭冬律师三年间,同一企业两次委托处理合同纠纷

2020年,张X遇到了一起车辆买卖合同纠纷。张X与李X于当年5月3日签订车辆买卖协议,张X以86800元的价格从李X处购买一辆轻型自卸货车,当日支付全部购车款,李X也交付了车辆。补充协议明确李X需协助张X联系车辆原车主办理过户手续,若原车主不配合,则由李X负责办理过户事宜,过户费用由张X承担。然而,车辆交付后,李X未按约定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经张X多次催告仍未履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X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车辆买卖协议、李X返还购车款、支付相应利息及合同不能履行造成的损失,并由李X承担本案诉讼费。谭冬律师作为原告方律师,与王律师共同接受委托,参与案件庭审。他们协助整理车辆买卖协议、转账记录等证据,辅助起草法律文书,跟进诉讼流程。庭审中配合王律师陈述案情、回应争议,助力法庭查明事实。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李X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判决解除原告张X与被告李X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被告李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X返还购车款86800元,原告张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案涉轻型自卸货车返还给被告李X,驳回原告张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由原告张X和被告李X按比例分担。

在这起案件结案后的三年里,谭冬律师并没有与张X失去联系。他会定期回访,了解张X在后续生活中是否还有法律方面的疑问。同时,张X也向身边有法律需求的朋友推荐了谭冬律师。

2023年,谭冬律师再次接到了来自同一家企业相关人员林X的委托。林X与陈X系朋友关系,林X经案外人介绍,借用某建设工程公司资质,在某化工项目中承包零星土建工程,并全额垫资施工。陈X系该建设工程公司当地地区负责人,林X多次向陈X催促工程款支付事宜。双方曾两次协商并签订欠条,第一次约定陈X协助该建设工程公司向林X支付工程款,第二次明确陈X作为欠款人,确认尚欠林X工程款209951.89元,并承诺于约定日期前清偿,逾期需支付利息及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后陈X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林X未收到相应款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陈X偿还欠款本金、利息及律师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这次的案件与之前的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有很大不同。之前是车辆过户问题引发的纠纷,而这次是垫资施工后债务加入引发的合同纠纷。谭冬律师作为原告林某的律师,与张律师共同接受特别授权代理。他们在这次案件中,首先对案件证据进行了更为细致的梳理。除了查看欠条等关键证据外,还对林X垫资施工的相关凭证、与陈X的沟通记录等进行了全面收集和分析。在文书准备方面,他们针对这次案件的特点,起草了更具针对性的法律文书,明确主张工程款、利息及律师费等诉求。庭审辅助工作中,他们更加注重细节,协助法院查清事实。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判令被告陈X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林X支付欠款209951.89元及律师费10000元;陈X以209951.8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8%向林X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自约定清偿期限届满次日起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原告已预交)均由被告陈X负担。若陈X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后来林X对朋友说,找律师就找像谭冬律师这样,每次都能把事情处理得很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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