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在浙江省慈溪市法院的法庭上,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正在审理。原告某箱包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芬芳坐在原告席,而四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此时,戴芬芳胸有成竹,她手中梳理好的交易证据成为这场诉讼的关键。
戴芬芳律师2013年开始执业,就职于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深耕民事纠纷及股东纠纷领域,在股东纠纷、企业法律顾问案件方面经验丰富。
本案中,原告某箱包公司与被告某健身器材厂自2021年年底开始交易。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所欠货款金额以及三位合伙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支付129494.4元货款及逾期违约金。
戴芬芳接案后,仔细梳理了交易过程。她查看了企业询证函、发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发票认证查询记录、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她发现,2022年约10月,部分货物由被告指令送至案外人某金属制品公司场地,原告与被告田X、案外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共同确认,其中827套产品由该公司购买,原告也向该公司开具了37804.6元的增值税发票,且原告自认该部分货款被告已告知由案外人直接支付。
2023年XX月X日,原告致电被告杨X催讨货款,被告杨X拖延;致电案外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催讨37804.6元,王X以被告未支付其货款为由拒付。戴芬芳区分了被告确认的欠款与指示案外人支付的款项,明确被告实际欠款为91689.8元。同时,她有效运用《合伙企业法》,主张三位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有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91689.8元货款,剩余37804.6元应向案外人公司主张。判决被告某健身器材厂支付货款91689.8元及逾期利息,被告田X、杨X、刘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日常工作中,戴芬芳处理每一个案件时,都会像本案一样,对证据进行细致梳理。在另一起类似的企业债务纠纷中,她同样通过精准梳理证据,为客户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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