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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指定结算人的对账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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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4 · 194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杨杭川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72人 执业9年
律所:四川三才(盐边)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04201810062676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982340279
代表案例:8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擅长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人身损害赔偿,合同事务,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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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杨杭川律师专注于合同纠纷等民商领域案件。在一起水泥买卖欠款案中,原告依约供货后被告拖欠百余万元尾款,以对账人离职等理由拒付。杨杭川律师抓住“指定结算人身份效力”关键,构建证据链,专业应对违约金调整。本案凸显律师精准把握争议焦点、维护当事人合法债权的价值。
一份指定结算人的对账效力

成都市武侯区的一起水泥买卖纠纷中,原告A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签订了水泥购销合同,被告书面指定专人负责水泥采购、对账及结算事宜。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足额供应了水泥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然而被告仅支付了少量货款,就拖欠下百余万元的尾款拒不支付。

之后,经被告指定人员签字对账确认了欠款金额,但被告却以“对账人离职、未正式结算、涉嫌串通虚构货款”等理由,拒绝支付剩余货款。原告无奈之下,委托了杨杭川律师提起诉讼。

杨杭川律师处理合同纠纷案件经验丰富,秉持着“专业立身、诚信致远、卓越办案、尽责担当”的执业理念,面对这起案件,他第一时间抓住了“指定结算人身份效力”这一关键突破口。他深知,这是否定被告“人员离职、无权对账”抗辩逻辑的关键所在。

杨杭川律师开始系统地整理证据,他收集了购销合同、交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税务抵扣记录、社保缴纳证明等全套证据,构建成了完整的闭环证据链。同时,在合同约定违约金偏高的情况下,他通过法理与情理结合的专业说理,既确保了委托人本金能得到100%支持,又争取到了法院认可的合理违约金。

在庭审过程中,他逐一驳斥被告提出的“未结算、串通、发票提前开具”等不成立理由。他依据《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履行和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向法庭阐述原告已完整履行供货、开票、交付等全部合同义务,被告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

最终,法院生效判决明确认定:对账人员系被告合同指定的项目结算负责人,签字对账具备合法法律效力,被告全部抗辩均无事实与证据支撑。被告需向原告支付全部剩余货款百余万元,并支付法院依法调整后的违约金十余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近两万元也全部由被告承担。

杨杭川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精准的法律研判、严密的证据组织和强硬的庭审抗辩,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债权。他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理念,让人们看到了在合同纠纷中,一位优秀律师的价值和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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