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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羁押到缓刑: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辩护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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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3 · 170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张双意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16人 执业9年
律所: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302201711149622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073325129
代表案例:51个
律师优势: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保险纠纷,征地拆迁,建筑工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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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文XX拍”特大网络传销案中,被告人L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拘、逮捕后变更为取保候审。张双意律师接受委托,通过稳固认罪认罚基础、聚焦核心从轻情节、精准辩护,最终成功为L某争取到缓刑判决,实现实刑变缓刑。
从羁押到缓刑: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辩护实录

在湖南省XX县,一场涉及人数众多、金额巨大的“文XX拍”特大网络传销案引起了广泛关注。被告人L某深陷其中,于20XX年X月加入该传销组织,后来成为平台参与者并发展了一定层级与人数,最终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拘逮捕,后虽变更为取保候审,但仍面临着法律的制裁。

案件伊始,L某的处境可谓艰难。公诉机关指控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应追究刑事责任。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的张双意律师依法接受委托,担任L某一审辩护人

张双意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深厚的积累和卓越的能力。她的优势在于能够精准梳理全案证据量刑情节,形成稳健的辩护策略。在本案中,她首先稳固认罪认罚基础,尊重案件基本事实,认可指控罪名,协助被告人稳定认罪态度,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为后续的从轻处罚奠定了坚实基础。

接着,张双意律师聚焦核心从轻情节。她敏锐地发现L某并非平台发起、策划、管控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同时,L某无前科劣迹,属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低,社会危害性相对有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而且他主动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积极挽回社会危害,悔罪表现突出,个人获利金额较小,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这些都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导向。

在庭审中,张双意律师当庭清晰阐述从犯、坦白、全额退赃、初犯偶犯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请求法院对L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合理确定罚金数额。她的辩护意见逻辑严谨、依据充分,最终被法庭全面采纳。

湖南省XX县人民法一审判决:被告人L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财物依法处理。这一结果实现了实刑变缓刑,被告人无需羁押服刑,可正常回归家庭与社会,罚金幅度亦体现显著从宽,张双意律师成功达成了辩护目标。

张双意律师在过往的工作中,凭借其精湛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办理了众多刑事案件,尤其在缓刑辩护、无罪辩护等方面成绩斐然。她以“证据为王、精准施策”为办案准则,始终致力于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在本案中,她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从案件的各个角度出发,为L某提供了有力的辩护,让法律的公正得以彰显,也让当事人感受到了法律的温度和律师的专业担当。正如张双意律师一直秉持的执业理念“敢说,敢做,敢拼”,她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全力以赴,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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