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有一起引人关注的农家乐违法占地行政处罚纠纷案。
案件事实
上诉人是千阳县某农家乐,经营者为宋XX,委托了陕西某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代理;被上诉人是千阳县XXXXX局,法定代表人是该局XX,委托该局执法大队大队长及陕西某律师事务所一名律师代理。原告不服被告作出的没收非法财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先向基层法院起诉,原审法院判决确认被告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但未撤销,原告不服又向中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还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则辩称其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经营者在2012年租赁千阳县城关XX某村集体土地,没经过用地审批就在土地上修建农家乐并完成工商注册。2023年9月,被告接到群众举报后对原告涉嫌违法占地事宜展开调查,询问相关人员、委托机构现场勘测,确认原告无用地审批手续占用土地建设的事实,之后立案并向原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及听证告知书,原告没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2023年10月,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原告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还对原告处以罚款。原告不服向基层法院起诉,基层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行政处罚决定存在程序轻微违法但未实质影响原告权利,判决确认该处罚决定违法,原告不服原审判决,向中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间原告提交了相关录音证据,法院经审查认定该证据与本案争议无关联未予采信。
律师介入后的具体行动
李超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仔细研究了这起案件。他前后多次查阅卷宗,卷宗内容丰富,涉及到各种文件和证据。他还多次与原告沟通,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安抚原告因案件带来的焦虑情绪。
突出关键策略点
李超律师发现,被上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存在诸多问题。比如,被上诉人提交的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所载明的土地权属与主张存在矛盾,且未查明相关土地是否为农村集体土地;同时被上诉人未套合原告违法行为发生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进行比对,无法证明案涉非法占用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出没收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处罚缺乏事实依据。另外,被上诉人适用法律错误,其依据当地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确定罚款数额,该标准与现行行政法规规定的罚款标准明显冲突,依法不得适用。还有,被上诉人行政处罚程序违法,其委托机构对案涉土地进行现场勘测时未通知原告当事人到场,违反相关办案规程;且在向原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原告的陈述、申辩期限尚未届满便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未保障原告的法定权利。
体现同类案件经验
李超律师从2016年11月开始执业,从业10余年来一直专注政府法律顾问、涉及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征地拆迁、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等领域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服务政府多家资源规划部门十余年,累积处理各类行政案件1000+。
写采纳情况
法院采纳了李超律师关于被上诉人行政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等方面的意见。
案件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原审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撤销千阳县XXXXX局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并判令千阳县XXXXX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重新作出处理,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被上诉人千阳县XXXXX局承担。
原本原告面临着没收建筑物及设施和罚款的处罚,心里十分焦虑,担心农家乐经营不下去。而最终的判决结果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这与原告最初的糟糕处境形成了鲜明对比。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反转,关键在于李超律师对案件的深入研究,找出了被上诉人在证据、法律适用和程序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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