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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商业险拒赔,二审改判获百万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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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3 · 174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满林强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497人 执业8年
律所: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201810072129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咨询电话:15887849100
代表案例:3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会外语,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医院工作经历;主办人损类案件,固定的专业化方向及突出的专业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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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7年,曾某驾车肇事逃逸致赵X受伤,交警认定曾某全责。一审法院判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不担责,曾某赔偿131905.92元。曾某上诉,满林强律师介入,指出保险公司未履行免责条款提示义务。二审法院采纳意见,改判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赵X损失。
肇事逃逸商业险拒赔,二审改判获百万赔偿

在昆明市的一个夜晚,一场突如其来的交通事故打破了宁静。2017年7月14日23时许,在昆明市XXXXX夜市门前,被告曾X驾驶着云AXXXX号小型轿车,与道路南侧护栏、案外人张X停放在路边的车辆尾部以及路边的行人原告赵X身体相碰撞。事故导致两车及护栏路灯设施受损,赵X也身受重伤。然而,令人气愤的是,事故发生后曾X未报告公安机关及交通管理部门,直接弃车离开事故现场逃逸

交警部门经过调查,认定被告曾X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X和原告赵X无责任。云AXXXX号小轿车的登记所有人为被告曾X,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5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后,赵X被紧急送往云南新新华医院住院治疗,其伤情诊断为左股骨中段开放粉碎性骨折伴肌肉血管神经损伤、左股骨远端外侧髁骨折伴膝关节韧带损伤等。

2017年12月5日,云南XX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原告损伤评定为九级伤残,后期医疗费用评估为人民币30000元。由于原被告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案件诉至官渡区人民法院。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云0111民初3082号民事判决,其中第二项判定由被告曾X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31905.92元,即被告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不承担赔偿责任

曾某面对这样的判决结果,心中满是不甘。他深知自己肇事逃逸的行为不对,但也觉得保险公司不应以此为由逃避商业险的赔偿责任。在四处寻求帮助的过程中,他找到了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的满林强律师。

满林强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数年时间。他是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权益合伙人,同时也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还是昆明某交警大队特邀调解员、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工伤类重大案件负责人。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尤其在工伤(工亡)领域深耕多年,成功办理相关案件600余件,对工伤不予认定案件更是专精,占比约45%。不仅如此,他还代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近百余件,处理各类疑难、复杂的交通事故案件有着丰富的经验,获赔率在98%以上。其办理的潘某诉云南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221户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系《民法典》施行后云南省首例高空抛物引发的诉讼纠纷,判决胜诉后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及普法宣传作用。

满林强律师在了解了曾某的案件情况后,凭借着丰富的经验和敏锐的法律洞察力,发现了案件的关键所在。他指出,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后并未收到商业三者险保单,也没有工作人员给上诉人说明过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根据法律规定,免除责任条款的说明义务在于保险人,举证责任也在于保险人。本案中,保险人未尽到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交通肇事逃逸免赔条款属无效条款。

在上诉过程中,满林强律师据理力争。他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方可认定为保险公司履行了应尽的提示义务。但本案中,保险合同的原件可以明显看出保险公司并未对其作出的“免责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而且,投保人向保险公司购买商业三者险时,意味着保险人承诺在收取保费后愿为其投保车辆可能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以格式条款的方式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投保人的负担,完全是一种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满林强律师的意见。法院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生效,需要保险人对投保人履行“提示”及“说明”义务,即便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仍然对该条款负有提示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仅提供了没有当事人签字的保险条款,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已经将保险条款进行过有效送达并就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了告知,故在投保人曾X否认收到保险条款文本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保险公司主张的免责条款依法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在其承保的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二审法院依法作出改判,维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1民初3082民事判决第一项,撤销第二项及第三项,判定被上诉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赵X损失人民币131905.92元。

满林强律师始终秉持着“法律是工具,利益最大化是目的”的执业理念。在这个案件中,他凭借着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他深知,每一个案件对于当事人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只有以维护当事人的正当利益为己任,才能真正做到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他用自己的行动诠释着一名优秀律师的责任与担当,也让更多的人在遇到法律问题时能够看到希望的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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