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书,让劳动者罗先生陷入困境。他在与成都市XX公司的劳动争议仲裁中,经济补偿金的诉求未获支持。罗先生找到四川国柱律师事务所的刘双律师,希望能在一审中扭转局面。
刘双律师接手案件后,进行了细致的工作。首先,他深入研究案件资料,确定争议焦点。对于罗先生的入职时间,公司和罗先生各执一词,刘双律师依据相关规定,从工资支付凭证、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等方面进行分析,认定罗先生于2018年8月8日入职,为后续计算经济补偿金等款项奠定基础。
其次,在工资标准的确定上,刘双律师指出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公司未提交有劳动者签字确认的工资发放记录,应承担不利后果,从而使法院采信罗先生主张的月工资数额。
再者,对于经济补偿金应否支付的问题,刘双律师引用相关法律规定,说明在双方均无法证明离职原因时,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刘双律师的观点,判决罗先生与成都市XX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支付罗先生工资3334元、经济补偿金7315.5元、二倍工资差额43500.6元。
公开的裁判文书显示,在另一起同类劳动争议纠纷中,劳动者因证据不足,未能证明加班事实,其加班工资的诉求未获支持。而在本案中,虽然罗先生关于加班工资的诉求也未得到支持,但刘双律师在其他关键诉求上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刘双律师在本案中体现出一种注重证据收集和法律适用的操作逻辑。在面对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时,他通过对证据的细致分析和对法律条文的准确把握,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从而在一审中实现逆转,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种操作逻辑对于处理类似劳动争议案件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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