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企业法务到专职律师的转型
王秀峰曾就职于一家规模超500人的大型上市法律服务企业,在职期间为100多家各类大中型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涉足传统汽车制造、服务业、建筑工程等多个行业。在处理大量企业法律事务过程中,他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然而,他并不满足于仅在企业内部提供法律服务,渴望在更广阔的法律舞台上施展拳脚。于是,他毅然辞去企业法务的工作,加入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成为一名专职律师。
聚焦合同纠纷领域
在多年的法务工作中,王秀峰接触到大量的合同文件起草、审核以及合同纠纷处理工作。他发现合同纠纷在民商事领域中极为常见,且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多样。凭借在企业法务工作中积累的对合同条款的深入理解和风险把控能力,他决定将合同纠纷作为自己的主要执业领域。此后,他专注于合同纠纷案件的研究和办理,不断提升自己在该领域的专业水平。
合同纠纷案件实战
在王秀峰承办的众多合同纠纷案件中,有一起食堂经营合同纠纷尤为典型。20年,餐饮与重庆学院签订食堂经营协议,约定经营该校铜梁校区食堂。后学院停办铜梁校区,委托重庆XX公司对外出租校区资产。20年4月,公司与技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将含案涉食堂在内的校区商业设施出租给后者。20年6月1日,餐饮与技公司签订食堂委托经营合同,并支付了3万元。但随后双方于6月12日签订终止协议,约定科技公司分两批退还全部3万元。然而,截至庭审,科技公司仅退还2万元,剩余15万元因退款账户争议未付。
餐饮以科技公司签约时存在欺诈为由,将科技公司及其他相关方告上法庭,要求撤销食堂委托经营合同,五被告共同赔偿装修损失94万余元、退还管理费103万余元、赔偿资金占用损失,共同退还剩余15万元保证金,并承担诉讼费。王秀峰作为被告重庆高级技工学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了此案。
在庭审中,王秀峰深入分析案件事实和证据。他指出,科技公司已通过合法租赁取得食堂经营授权,不存在虚构权利的情形;“生源增长、经营向好”属于主观意见表达,不构成对客观事实的虚假陈述;“禁止核实否则不授予经营权”属于行为后果预判,不属于欺诈规制的事实范畴。而且,合同明确约定与前一份经营协议存在1年重叠期、重叠期降低收益提成比例,与餐饮“无需向原权利人缴费”的主张矛盾,且餐饮未举证证明陷入错误认识。同时,双方已签订终止协议解除合同,撤销请求缺乏适用基础。此外,其余四被告并非食堂委托经营合同相对方,且餐饮主张其担责的前提是科技公司构成欺诈,该前提不成立,故其余四被告无需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采纳了王秀峰的观点,驳回了餐饮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餐饮自行负担。
专业沉淀与领域深耕
通过这起案件,王秀峰在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得到了充分体现。此后,他继续深耕合同纠纷领域,不断总结经验,将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流程和方法进行优化和完善,为更多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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