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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与建设工程纠纷,法院如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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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3 · 163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施亚军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301人 执业10年
律所:北京盈科(张家港)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5201610650634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921999995
代表案例:63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施亚军律师,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于国家985、211工程重点建设院校——四川大学,专业方向为刑事诉讼,师从于中国刑事诉讼法泰斗,左卫民教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有扎实充分的法律理论功底,严谨认真的治学工作态度,主要执业方向为:刑事案件、不动产纠纷案件、合同纠纷案件等。 盈科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全球化法律服务机构,成立于2001年,总部位于中国北京,是联合国南南合作全球智库五大创始机构之一,连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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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个是合同诈骗、伪造公司印章的刑事案件,一个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民事案件,看似毫无关联的两个案子,却都在法律的框架下有了公正的结果。这背后,是施亚军律师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付出的努力。那么,这两个案子到底是怎样的情况,法院又做出了怎样的判决呢?
合同诈骗与建设工程纠纷,法院如何判?

丁XX合同诈骗与伪造公司印章

案件事实

2017年12月10日,丁XX在无购房能力的情况下,通过中介与高X、汪X夫妇签订房产买卖协议,购买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江南XX的房产。她支付定金5000元及首付款400000元后将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之后未办理银行贷款,而是将房产多次抵押借款用于归还个人欠款,且在未支付余款的情况下逃匿。此外,2017年间,丁XX为方便办理事宜,伪造了太仓市XX公司、张家港市XX公司的印章各1枚。

争议焦点

1.合同诈骗数额的认定:辩护人对合同诈骗数额的认定提出意见。法院查明该房产及内部装修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XXX元,公诉机关在认定犯罪数额时已将丁XX支付的定金及首付款405000元予以扣除。

2.从轻处罚情节:辩护人提出丁XX具有初犯、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法院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但认为尚无证据证实中介公司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该情节不属丁XX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判决结果

丁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一千元。同时,责令丁XX退赔给被害人高X、汪X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719205元。

张家港XX公司与张家港市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件事实

2015年11月,XX公司与华艺XX签订《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华艺XX承建张家港东方假日花园景观绿化工程。工程于2015年11月10日开工,2016年7月20日竣工并验收完毕。2016年10月12日,案涉工程结算审定价款为XXX.14元,但XX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

争议焦点

1.工程款支付:原告华艺XX要求被告XX公司支付工程款XXX.14元,被告承认欠工程款属实,但表示无力支付。

2.工程养护:被告提出原告应当按照约定保证绿化工程成活率,并定期进行养护。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对尚欠工程款无争议,被告未能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原告有权依法行使优先权。

判决结果

被告张家港市XX公司支付原告张家港XX公司工程款XXX.14元,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原告张家港XX公司对其承建的张家港东方假日花园景观绿化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被告所欠工程款XXX.14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04元,由被告负担。

法律建议

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都要谨慎。个人要注意防范合同诈骗,仔细审查对方的履约能力和信誉;企业在进行工程建设等业务时,要明确合同条款,特别是付款方式和工程质量要求等。一旦发生纠纷,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施亚军律师的专业价值

施亚军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拥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深厚的法学功底让他在处理这两起复杂的案件时格外从容。自2016年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在丁XX案件中,他为当事人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争取从轻处罚情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他帮助原告成功维护了合法权益。正是由于多年的积累,他才能在这些案件中找准关键突破口,为当事人争取到公正的判决。这就是这两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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