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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后被拒过户,律师助委托人确认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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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3 · 198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刘汉涛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7年
律所:福建德勇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506201910096514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260167875
代表案例:11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毕业于厦门大学,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办案经验丰富,擅长办人身损害赔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案件,劳动纠纷等,刑事辩护,申请过取保候审,代为会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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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刘汉涛律师处理过一起借名买房物权确认纠纷案。委托人林某、陈某全额出资购房,将产权暂登记在侄子林某某及侄媳彭某名下,对方反悔拒绝过户。刘汉涛通过整合出资证据、权属确认文件、通话录音等,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反驳被告“共同出资”抗辩。法院最终认定原告物权确认请求成立,判决房屋归原告所有。
借名买房后被拒过户,律师助委托人确认房屋所有权

2017年12月26日,林某与原业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全部购房款。因林某妻子陈某不同意办理贷款及过户手续,便与林某某协商,将房屋产权暂时登记在林某某与彭某名下,林某某还出具了《房屋产权确认书》,明确林某、陈某为实际产权人,承诺配合过户。后来林某、陈某想把房屋过户回自己名下,彭某却拒绝配合。无奈之下,林某、陈某委托福建德勇律师事务所的刘汉涛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刘汉涛律师执业6年,深耕漳州本地民商事公司股权、建设工程,刑事辩护领域。

诉讼过程中,林某某、彭某辩称房屋是共同出资购买,且已返还林某购房款,《房屋产权确认书》并非真实意思表示,还称涉案房屋已办理抵押贷款,他们才是真实产权人。第三人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也表示抵押合同有效,原告与被告的约定不能约束第三人。

刘汉涛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提出确认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承担诉讼费诉讼请求。他系统梳理了关键证据链,包括出资证据、权属确认文件、通话录音和实际控制事实。面对被告“共同出资”的抗辩,刘汉涛逐笔分析转账记录,指出被告陈述矛盾,无法证明款项用于支付购房款。在庭审中,他还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强调若房屋已转让,原告不会持有原始产权证和钥匙,被告也不必挂失补办新证。

法院最终全面采纳了原告方的证据链,认定被告的抗辩理由不符合常理,判决确认房屋归原告所有。虽然涉案房屋已被被告抵押给第三人,但物权确认判决为后续解决抵押问题、要求被告涤除抵押权并配合过户奠定了基础。刘汉涛律师长期认为,在借名买房这类纠纷中,提前签订明确的协议并保留好出资等相关证据至关重要。

对于借名买房这种情况,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在借名时签订详细的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保留好出资凭证等关键证据,以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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