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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以为要担30万担保责任,结果二审成功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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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3 · 111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世奇律师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1202310694234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565905896
代表案例:22个
律师优势:;王世奇,毕业于安阳师范学院法学院,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理念:用专业的知识,公允的态度、准确的措辞,为当事人提供满意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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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3承担30万元连带保证责任。王世奇律师自2023年执业,承办案件已逾200件,专精企业破产和商事诉讼。他多次查阅卷宗,指出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改判被告3不承担担保责任。
原以为要担30万担保责任,结果二审成功免责

被告3,原本出于好心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却在一审中被判决承担30万元的连带保证责任,这如同沉重的巨石压在被告3的心头。

王世奇律师来自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自2023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尤其专精于企业破产和商事诉讼案件,占比约70%。他还是漯河市律师协会企业破产会员、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企业破产团队负责人,同时也是漯河电视台《法律讲堂》主讲律师,多次在律所公众号发布关于企业破产、合同纠纷、商事争议等相关文章,专业能力备受认可。

当被告3找到王世奇律师时,王律师深知此案的复杂性和重要性。他迅速展开工作,多次仔细查阅卷宗,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他发现,原告与被告3之间的关键问题在于《关联人承诺书》。该承诺书指向的是2023年的特定授信贷款,而案涉贷款发生于2024年,二者在借款时间、债务形成节点上均不同,且双方未签订针对案涉2024年贷款的《担保合同》。

王律师还注意到,原告未对格式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既未在《关联人承诺书》或其他文件中以显著方式提醒被告3循环借款可能导致保证责任覆盖后续新增贷款,也未解释授信存续期的具体范围及法律后果。一审法院未审查《关联人承诺书》与案涉贷款的时间关联性,未核实未签订担保合同的客观事实,亦未调查原告是否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存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在上诉过程中,王世奇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上诉状中清晰阐述了上诉理由。他指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签署的《关联人承诺书》不涵盖案涉2024年贷款,且被上诉人未与上诉人签订担保合同,也未履行法定提示说明义务,相关格式条款对上诉人不产生效力;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应适用格式条款及保证合同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仅凭《关联人承诺书》即让上诉人承担30万元的巨额债务,其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应由上诉人承担其过错导致的后果。

经过王律师的不懈努力,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他的观点,判决被告3对本案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这一结果让被告3如释重负,他对王世奇律师的专业和负责赞不绝口:王律师专业又负责,帮我卸下了沉重负担。王世奇律师用专业的知识和敬业的态度,为当事人提供了满意的服务,成功帮助当事人扭转了不利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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