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直播合作合同纠纷领域,通常情况下,此类案件的常见处理思路是聚焦于合同条款本身,依据合同约定来判定违约情况及违约金数额。多数律师会围绕合同明确的条文,分析双方是否遵循约定行事,较少从法律关系的本质以及实际损失等角度深入探究。李吉强律师从2023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刑事、经济、交通事故等领域均有丰富经验,尤其在处理各类纠纷案件时有着独特的视角和方法。
然而,在张XX与B公司的直播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李吉强律师选择了不同的路径。他没有局限于合同表面条款,而是深入挖掘法律关系的性质。他援引《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重点举证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团建活动记录等,主张双方存在人身、经济、组织从属性,试图将双方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同时,他还提交B公司2024年7月30日微信通知记录,结合《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需协商一致”的规定,主张B公司违约在先。并且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结合张XX履约瑕疵,请求调减违约金。
按照常规处理思路,可能的结果是维持一审判决,即张XX支付违约金10万元及律师费5000元。因为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为“演出合同关系”,张XX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约定作出了这样的判决。
不同的是,实际结果是二审法院采纳了李吉强律师部分代理意见,作出改判。虽然认定双方为“合同关系”(非劳动关系),但纠正了一审“演出合同”案由,调整为“合同纠纷”。认定B公司取消底薪符合合同约定,不构成违约。不过,综合实际损失、履约情况及过错程度,将违约金从10万元调减至3万元,维持解除合同、支付律师费5000元的判项。与常规结果相比,违约金大幅减少了70%,为当事人减轻了沉重的经济负担。李吉强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定性、对违约金调减的核心突破以及优化的诉讼策略,在这起案件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和独特的办案思路。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